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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標準化獎勵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3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經標字第10604600770號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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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標準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為實施標準化具有貢獻,成效

卓著之機關(構)、團體、公司及個人。

第三條  為辦理本辦法獎勵之評審及有關事項,標準專

責機關得召開評審會議,由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

擔任評審委員,執行審查作業。

第四條  獎勵之獎項、獎額及獎金如下:

一、團體標準化獎:獎勵對制定並推行某行業

、領域或團體間共用之標準具有貢獻,成效

卓著之機關(構)、團體或公司,每年一名

,每名頒發獎狀及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公司標準化獎:獎勵對制定並推行各自機

關(構)或團體、公司等內部使用之標準具

有貢獻,成效卓著之機關(構)、團體或公

司,每年五名,每名頒發獎狀及獎金新臺幣

三十萬元。

三、標準化成就獎:獎勵對推動國內實施標準

化具有貢獻,成效卓著之個人。每年一名,

每名頒發獎狀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

四、標準化前瞻貢獻獎:獎勵因應專業領域與

國際趨勢,對特定領域標準化具有貢獻,成

效卓著之機關(構)、團體或公司,每年一

名,每名頒發獎狀及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

前項各款之獎項,參選者未達個別獎項之獎勵

基準時,該獎項、獎額得從缺之,其所餘之獎金,

得經評審會議決議,併入已達獎勵基準之他款獎項

中運用,增加該獎項之獎額;如各獎項均無達獎勵

基準者,得從缺之。

第五條  本辦法之獎勵,得由標準專責機關視實際業務

需要辦理甄選;甄選相關事項,由標準專責機關定

之。

第六條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報名參選。但擔

任評審委員者,不得參選:

一、國內機關(構)、團體或公司。

二、相關機關(構)、團體或公司推薦參選之

個人。

前項報名參選者,應填具報名表,並檢附相關

證明文件;依前項第二款推薦參選者,應另檢附推

薦者填具之推薦表。

第七條  曾得獎之機關(構)、團體、公司或個人,五

年內不得就同一得獎事由再次報名參選;報名參選

獎項有誤或不同時,得經評審會議決議,定其參選

之獎項。

第八條  得獎者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如虛偽不實

或有其他違反法令情形時,標準專責機關經評審會

議審議,取消其得獎資格,並追繳已領得之獎狀及

獎金。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