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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商品免經型式認可報驗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1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91)經標字第0900462967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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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商品檢驗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經指定於報請逐批檢驗前,應先申請型式認可之特定商品有本法第二十八
條第二項情形者,得免經型式認可,依本辦法辦理。



第 3 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各款之定義如下:
一、供測試用者:指供申請型式認可之型式試驗用樣品,其數量未逾五件
    者。但經指定公告樣品數量者,不在此限。
二、出口維修後復運進口:指商品輸出維修後再輸入者。
三、緊急維修品:指供限時維修之資訊類維修品及經指定公告之維修品。



第 4 條
免經型式認可商品報驗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供測試用者:於申請書註明係供申請型式認可之型式試驗用樣品。
二、出口維修後復運進口:出口資料及進口報單。
三、緊急維修品:維修計畫書。
前項第三款維修計畫書,應載明被維修品名稱及其型式認可登錄號碼或控
管計畫。



第 5 條
免經型式認可商品報驗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 或其
所屬轄區分局 (以下簡稱檢驗機關) 審查符合後,發給商品免經型式認可
證明。
前項審查時,檢驗機關得派員抽批查核。



第 6 條
取得免經型式認可證明之商品,得逕行運出廠場或輸入。



第 7 條
報驗義務人取得第五條商品免經型式認可證明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核銷

一、供測試用者:自報驗日起六個月內檢具該商品型式認可證書核銷。
二、出口維修後復運進口:報驗時出口資料符合者,逕行核銷。
三、緊急維修品:自報驗日起六個月內,檢具維修紀錄或控管計畫之執行
    紀錄核銷。但報驗義務人為主管機關核定且報驗前一年內無檢驗不合
    格紀錄之資訊商品優良廠商,得以抽批方式核銷。



第 8 條
報驗義務人有正當理由無法於前條期間核銷者,應於到期前申請延展一次
,其延展期間以三個月為限。
前條核銷非由報驗義務人辦理者,應於報驗時提出核銷者之名單。



第 9 條
以詐偽方法取得商品免經型式認可者,檢驗機關應撤銷之。



第 10 條
取得免經型式認可之商品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其商品免經型式認可:
一、逾核銷期間未完成核銷者。
二、核銷數量不符者。
依前項第一款事由廢止者,商品免經型式認可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第 11 條
商品免經型式認可經撤銷或廢止者,報驗義務人自撤銷或廢止日起一年內
不得依本辦法報驗。



第 12 條
商品經撤銷或廢止免經型式認可者,應依本法報驗。



第 1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