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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水果輸入配額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0 月 0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1 年 02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經貿字第0910460320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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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貿易法第十六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水果輸入配額,指依國際經貿組織規範、協定、協議或貿易談
判承諾事項,對特定國家或地區所生產之特定水果在特定期間訂定准許進
口之數量。


第 3 條
經濟部應就水果輸入配額之種類、分配國家、數量、核配方法、有效期限
、進口日期認定之方法及其他核配相關事項,於徵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以下簡稱農委會) 同意後,委任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以下簡稱貿易局) 公
告之。



第 4 條
水果輸入配額之核配方法分為出口國控管及公開標售。


第 5 條
水果輸入配額之核配方法為出口國控管者,其分配對象、程序及核發出口
許可證明等相關事項,由該特定國家、地區指定之核配單位為之。


第 6 條
水果輸入配額之核配方法採公開標售者,由農委會辦理。


第 7 條
依第五條辦理水果輸入配額進口時,應檢附該特定國家核配單位核發之出
口許可證明正本等相關文件,於配額有效期限內,向貿易局申請輸入許可
證,始得辦理輸入。


第 8 條
依第六條辦理水果輸入配額進口時,應檢附得標文件正本,於配額有效期
限內,向貿易局申請輸入許可證,始得辦理輸入。


第 9 條
獲配之水果輸入配額,應於輸入許可證有效期限內進口,不得延期。


第 10 條
獲配之水果輸入配額,自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生效日
起,未進口部分,其配額失其效力。


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