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及商品檢驗法訂定之。 貳、各機關職掌 一、經濟部(商業司) (一)受理進口人申請電子遊戲機類成品進口評鑑。 (二)依據評鑑委員評鑑結果核發評鑑分類文件。 (三)受理經評鑑通過後之電子遊戲機查驗申請。 (四)核發電子遊戲機類別標示證。 二、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一)對應施檢驗之電子遊戲機,實施檢驗。 (二)未取得經濟部(商業司)之評鑑分類文件者,則不予受理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