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準則依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準則所定規費,包括申請費、登記費及證書費。
第 3 條
電路布局各項申請費如左:
一、申請電路布局登記每件新台幣二千元。
二、申請電路布局權讓與或繼承登記每件新台幣三千元。
三、申請電路布局權授權登記每件新台幣三千元。
四、申請電路布局權質權設定、移轉、變更登記每件新台幣三千元。
五、申請電路布局權特許實施登記每件新台幣三千元。
六、申請電路布局權特許實施移轉登記每件新台幣三千元。
七、申請撤銷電路布局登記每件新台幣九千元。
八、申請有關電路布局權爭端之調解每件新台幣一萬二千元。
九、申請變更登記事項每件新台幣一千元。
十、申請發給證明書每件新台幣一千元。
十一、申請查閱案卷每件新台幣一千元。
第 4 條
申請電路布局登記時,應一併繳納登記費,每件新台幣六千元。
電路布局專責機關不受理前項登記時,應將登記費退還申請人。
第 5 條
申請補發證書每件新台幣一千元。
第 6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十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