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工業局受託提供係屬科技事業暨產品或技術開發成功且具市場性意見書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7 月 26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工策字第1060061325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經濟部工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於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辦理
    國內外屬製造業及相關技術服務業之科技事業申請上市或上櫃時,就
    申請公司之產品或技術開發是否成功且具市場性之評估提供職務上之
    協助,特訂定本要點。


二、產品開發成功且具市場性之科技事業,依其產業性質應分別符合下列
    條件:
(一)屬生物技術工業、製藥工業或醫療保健工業之科技事業者:
      1.已依法令取得主管機關許可進行人體臨床試驗或田間實驗,或從
        事生物技術工業或醫療保健工業研究發展,且已有生物技術或醫
        療保健相關產品製造及銷售或提供技術服務。
      2.其從事相關之研究發展並具研究成果,其提出申請之上一年度之
        研究發展費用占該公司總營業收入淨額百分之三以上;或其提出
        申請之上一年度之研究發展費用占該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以
        上,且專職大專學歷以上研發人員至少五人。
      3.其產品屬新興工業產品及其相關技術服務範圍已達生產或提供勞
        務階段。但依法令規定須經主管機關許可或證明方得銷售或進行
        人體臨床試驗或田間試驗之產品,需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或證明文
        件。
      4.其產品或技術服務目前已具有銷售市場或於未來三年內具有商業
        化可行性並能提出相關市場調查報告佐證者。
(二)屬網際網路公司之科技事業者:
      1.提出申請時其上一年度網際網路相關營業收入淨額占該公司總營
        業收入淨額百分之五十以上。
      2.其經營團隊須具持續創新及開發能力。
      3.其產品具創意並係自行開發或整合之營運流程系統、工具、內容
        或知識庫。
      4.其使用率須有成長潛力並具再用吸引力。
(三)屬其他科技事業者:
      1.提出申請時其上一年度屬新興工業產品及其相關技術服務之營業
        收入淨額占該公司總營業收入淨額百分之五十以上。
      2.應設有研究發展部門並具研究成果,且其提出申請時之上一年度
        研究發展費用占該公司總營業收入淨額百分之三或新台幣七千萬
        元以上。
      3.公司產品屬新興工業產品及其相關技術服務範圍者已達生產或提
        供勞務階段,且該產品或技術服務目前已具有銷售市場或於未來
        三年內具有商業化可行性並能提出相關市場調查報告佐證者。


三、技術開發成功且具市場性之科技事業,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所開發之技術屬新興工業產品及其相關技術服務之範圍。
(二)設有研究發展部門,且其提出申請之上一年度研究發展費用占該公
      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以上或四千萬元以上。
(三)專職大專學歷以上或具有相關經驗之研發人員至少十五人以上。
(四)所開發之技術具有前瞻性及市場價值,且已取得適當之專利權、智
      慧財產權或其他可於市場交易之成果,並經大專院校、研究機構、
      智慧財產服務公司或專家提出相關市場價值評估報告者。


四、提送評估之公司於送請評估時因調整事業經營,終止其部分事業,或
    已將其部分之事業獨立另設立公司、移轉他公司或與他公司合併者,
    得以其公司存續之營業項目,計算其提出申請之上一年度公司之營業
    收入淨額、總營業收入淨額及研究發展費用。


五、本局提供評估意見時,應要求申請人提出下列中文文件:
(一)產品或技術評估報告書一份(本局初審通過後,再補送十五份提供
      評估小組審查)。
(二)大專院校、研究機構、智慧財產服務公司或專家提出相關市場價值
      評估報告(如屬申請產品開發成功之國內科技事業免附)。
(三)公司曾自行撤件或經決議不通過者,應檢附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新
      年度或新半年度財務報告,始得重行申請。
(四)其他相關文件。


六、本局為提供評估意見,得設置評估小組依第七點規定,抽選委員並召
    開會議進行評估,評估小組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常務委員三十人至三十五人,本局局長或副局長一人為當然委員,
      其餘聘請相關政府機關、學術機構及研究機構之專家任之。
(二)專案委員一百二十人至一百五十人,依產業別聘請專家任之,或由
      常務委員兼任。
(三)委員聘期三年,得連續聘任,聘期中增聘或補聘者,其聘期以同任
      委員未滿之聘期為限。
(四)委員於聘期中如因轉任民營企業服務或因其他事由無法執行職務者
      ,本局得予以解聘並改聘之。


七、評估會議由本局局長或副局長召集,每次會議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
    ,應抽選常務委員三至五人,並視評估案產業特性抽選專案委員三至
    五人共同參加。委員與申請事業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如未自
    行迴避,召集人得令其迴避。開會時本局相關業務主管應列席說明。
    為瞭解科技事業之產品或技術開發實際狀況,於評估會議前,本局應
    進行下列初審查工作:
(一)國內科技事業:以技術開發成功申請者,應進行專家初審;以產品
      開發成功申請者,則視個案需要辦理專家初審。該項初審工作由專
      案委員中抽選之二名專案委員會同本局承辦人員作實地訪查,並於
      評估會議時提報專家初審意見書供出席委員參考。
(二)國外科技事業:視個案需要辦理專家初審,經評估需要,最多可至
      二個地區進行實地訪查,該項初審工作由專案委員中抽選之二名專
      案委員會同本局承辦人員共同進行實地訪查,並於評估會議時提報
      專家初審意見書供出席委員參考,惟其初審地點於國內者,初審費
      用依國內科技事業規定辦理。
    另為瞭解科技事業之產品開發銷售狀況或技術市場價值,於案件評估
    時得邀請提送評估之科技事業相關人員列席並以中文說明及答復有關
    問題或補充相關資料。
    評估會議應由委員親自出席,且應有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
    得開會。
    評估會議之決議方法採彌封式記名投票一次表決,主席應參加表決。
    決議後由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為通過。
    表決書由主席彌封入公文袋簽章後,以密件處理,隨卷歸檔。


八、評估結果應函復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經決議限期補充資料後再評估者,通知提送評估之科技事業依限補正
    ,並再提送評估會議;逾期不補正者,由本局逕將評估結果函送行政
    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