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目的:
為促進食品工業實施「食品良好作業規範 (Good Manufacturing Pr-
actice)] (簡稱食品 GMP) ,以強化業者自主管理體制,確保加工食
品品質與衛生,保障消費者及製造業者之共同權益,進而促進食品工
業整體之健全發展。
貳 基本原則:
一 食品 GMP 之推行,採認證制度,由業者自願參加。
二 食品 GMP 之訂定分通則與專則兩種,通則適用所有食品工廠,專則
依個別產品性質不同及實際需要予以訂定。
三 食品 GMP 產品之抽驗方法,訂有中國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未訂
者得參照政府檢驗單位或學術研究機構認同之方法。
參 認證體系:
一 為推動食品 GMP 認證,由政府與民間有關單位或團體代表共同組成
「食品良好作業規範 (GMP) 認證體系推行委員會 (以下簡稱推行委
員會) ,並依業務性質委託適當之專業機構執行認證或推廣宣導作業
,另在推行委員會下設「食品 GMP 現場評核小組」或「食品 GMP
技術委員會」。
「食品良好作業規範 (GMP) 認證體系組織架構」及「食品良好作業
規範 (GMP) 認證體系推行委員會設置要點」如附件一、二。
二 食品 GMP 認證體系作業程序如附件三,認證體系之實施規章及食品
GMP 認證體系專業執行機甄選作業要點由推行委員會另定之。
附件一:食品良好作業規範 (GMP) 認證體系組織架構
┌──────────────┐
│食品 GMP 認證體系推行委員會│
│ (召集單位:經濟部工業局) │
└─────┬────────┘
│ ┌────────┐
├───┤秘書處 (執行秘書│
│ │由召集單位派兼) │
│ └────────┘
│
┌───────────┬─┴──────────┐
│ │ │
│ │ │
┌───┴───┐ │ │
│食品 GMP 認證│ ┌┴┐ ┌┴┐
│體系專業執行機│ │食│ │食│
│構 │ │品│ │品│
└─┬──┬──┘ │G│ │G│
┌┴┐┌┴┐ │M│ │M│
│食││食│ │P│ │P│
│品││品│ │技│ │現│
│G││G│ │術│ │場│
│M││M│ │委│ │評│
│P││P│ │員│ │核│
│認││推│ │會│ │小│
│證││廣│ └─┘ │組│
│執││宣│ └─┘
│行││導│
│機││執│
│構││行│
│ ││機│
│ ││構│
└─┘└─┘
附件二:
食品良好作業規範 (GMP) 認證體系推行委員會設置要點
一 為執行「食品良好作業規範 (GMP) 推行方案」,特設置「食品良好
作業規範 (GMP) 認證體系推行委員會」。
二 食品良好作業規範 (GMP) 認證體系推行委員會 (以下簡稱推行委員
會) 由經濟部工業局召集政府與民間有關單位或團體代表共同組成之
。推行委員會會務由召集單位主辦,其他參與單位配合支援。
三 推行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 協調農業、工業、商業、衛生、檢驗及標準等政府有關單位、學術
研究機構及業者等,共同配合推動食品 GMP 認證體系。
(二) 審議食品 GMP 推行方案。
(三) 審議食品 GMP 專業執行機構之甄選、委託、監督及考核等事項。
(四) 核定食品 GMP 認證體系實施規章。
(五) 核定食品工廠 GMP 通則及專則。
(六) 核定進口食品 GMP 認證作業要點。
(七) 核定與取消食品 GMP 認證工廠及產品。
(八) 其他有關事項。
四 推行委員會置委員十五至十六人,由下列有關單位主管或推薦人選組
成之,主任委員由經濟部工業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二人,由工業
局副局長及中國食品良好作業規範 (GMP) 發展協會 (以下簡稱 GMP
發展協會) 理事長兼任。
(一) 經濟部工業局 三人
(二)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一人
(三) 經濟部商業局 一人
(四)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一人
(五)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衛生處 一人
(六)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處 一人
(七) 食品 GMP 認證執行機構 二至三人
(八) GMP 發展協會 四人
(九) 消費者團體 一人
五 推行委員會下設秘書處,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指派召集單位
人員兼任,綜理推行委員會秘書處業務;秘書處成員由召集單位人員
兼任,並得視業務需要置約僱助理人員一至二人,協助辦理業務。
秘書處執行下列工作:
(一) 連繫協調有關機關、團體與食品 GMP 專業執行機構共同推動認證
體系相關業務。
(二) 洽聘推行委員會所需委員、專家及約僱人員。
(三) 編製推行委員會委員會議議程與會議記錄。
(四) 辦理食品 GMP 專業執行機構之連絡、協調、督導及考核。
(五) 執行推行委員會交辦事宜。
六 推行委員會下設「食品 GMP 現場評核小組」 (以下簡稱現場評核小
組) ,執行食品 GMP 認證體系現場評核作業。
現場評核小組置共同領隊二人,由推行委員會執行秘書與食品 GMP
認證執行機構主管兼任,秘書一人及評核委員若干人。
評核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 經濟部工業局代表 一人
(二)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代表 一人
(三)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衛生處代表 一人
(四)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處代表 一人
(五) 食品 GMP 認證執行機構 一人
(六) 相關學者專家 (視需要) 一至四人
七 推行委員會下設「食品 GMP 技術委員會」 (以下簡稱技術委員會)
,委員由召集單位遴聘政府相關單位代表、專業執行機構代表、認證
廠商及學者專家擔任,委員會之會議主度由召集單位指定之。
技術委員會執行下列工作:
(一) 審議食品 GMP 認證體系實施規章。
(二) 審議食品工廠 GMP 通則及專則。
(三) 審議其他與食品 GMP 認證體系相關之技術性規劃工作。
八 推行委員會得視業務需要,委託適當之專業機構為認證或推廣宣導執
行機構,協助辦理下列業務:
(一) 認證執行機構
1 協助辦理推行委員會現場評核小組及技術委員會之幕僚業務。
2 研擬食品工廠 GMP 通則及專則。
3 執行食品 GMP 認證體系之資料審查、產品檢驗及追蹤管理等業
務。
4 其他有關食品 GMP 認證體系執行作業之相關事宜。
(二) 推廣宣導執行機構
1 協助辦理推行委員會現場評核小組及技術委員會之幕僚業務。
2 執行食品 GMP 之推廣宣導業務。
3 執行食品 GMP 認證體系認證合約書之簽約及代發認證書。
4 其他有關食品 GMP 認證體系推廣宣導之相關事宜。
九 推行委員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
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代理之。
十 推行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執行秘書、現場評核小組
領隊及評核委員、技術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酌支出席費,必
要時得報支差旅費。
(法源資訊編:附件三請參閱經濟部公報第 32 卷 7 期 24 頁)
肆 推廣與服務
一 結合政府與業者共同辦理推廣宣導活動,以提高消費者對食品 GMP
認證工廠及其產品之認知與信賴。
二 食品 GMP 認證工廠及其產品得獲頒證書及認證標誌使用權。
三 協調有關檢驗機關、福利單位、合作社或其他機構,對食品 GMP 認
證產品酌予減免檢驗 (查) 手續、項目或費用。
四 對業者及消費者提供資訊或諮詢服務。
五 辦理講習、訓練及有關技術與管理輔導。
六 其他有關推廣與服務措施。
伍 經費預算:
本方案所需經費由政府及參與廠商共同分擔。
陸 本方案由經濟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