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產業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落實環境影響評估工作,確保環境
品質,特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十八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之規定,訂
定本要點。
二、追蹤查核對象
凡已由本署轉送環境部完成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並准予開發之開發行為。
三、追蹤查核事項
(一)開發行為核定時要求開發單位辦理之事項。
(二)開發單位執行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內容及主管機關審查結論事項
。
(三)減輕不利環境影響對策與環境管理計畫執行情形。
(四)其他相關環境影響事項。
四、追蹤查核方式
(一)書面查核:每年一月十五日及七月十五日前由開發單位填報「開發單
位執行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及承諾事項申報表」(如後附,以下簡
稱申報表)函送本署,再由本署進行查核。必要時得至開發現場進行
現地查核。
(二)現地查核:視各開發案實際開發情況與環境保護工作執行成效,逐年
篩選現地查核個案,並擬定各年度環境影響評估現地查核計畫,組成
現地查核小組至現場查核,以瞭解各開發單位環境保護工作執行情形
與執行困難,並予以輔導與協助。
五、書面查核作業方法
(一)環境部函知本署辦理環境影響評估追蹤之開發行為,本署即列管追蹤
,並將申報表函送開發單位。
(二)定期申報:由開發單位每半年將追蹤查核事項之辦理情形依申報表格
式填報,並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及七月十五日前函送本署。
(三)資料查核:由本署查核開發單位之書面申報資料。
(四)資料彙整與建檔:蒐集整理下列資料並建檔列管,以作為現地查核個
案篩選及後續追蹤考核之參考。
1.許可開發時要求辦理事項。
2.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報告書(定稿本)。
3.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意見與結論。
4.環境監測報告。
5.開發單位定期申報資料。
6.其他環境保護相關資料(如民眾陳情、公害糾紛、環保單位稽查記
錄及監造施工報告等)。
六、現地查核作業方法
(一)現地查核對象:凡已完成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且已施工之開發行為之施
工現場、營運地點及其他經核定勘察之現場均屬之。
(二)前款現地查核對象優先勘查篩選原則為:
1.對環境有重大不良影響之虞或經人民陳情、檢舉及輿論關切,認定
有公害糾紛之虞者。
2.開發行為因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而履遭環保主管機關罰鍰或命其提
出因應對策,仍有待輔導改善者。
3.開發行為已全面展開施工而本署尚未至現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追蹤
者。
(三)成立現地查核小組:
1.小組召集人:由本署主辦組組長擔任。
2.小組成員:除本署主辦組及相關業務組代表外,另由本署視現地查
核個案特性與現況需要聘請專家及環境部原審查委員或該部代表共
同組成。
3.小組行政工作人員:由本署主辦組之人員擔任。
(四)篩選現地查核重點:針對各開發行為之特性、執行現況與書面查核結
果篩選現地查核重點。
(五)擬定現地查核行程:擬定現地查核行程後,發函請開發單位針對現地
查核重點準備相關資料。
(六)現地查核程序:
1.現地查核時應請開發單位陳列下列資料:
(1) 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定稿本)。
(2) 環境部審查結論資料。
(3) 主管機關指示事項資料。
(4) 環境監測計畫、紀錄及分析報告。
(5) 環境稽查報表或查核紀錄。
(6) 污染防治計畫以及營運操作維護資料。
(7) 施工規範、設計規範有關環境保護之章節資料。
(8) 承包商之環境保護計畫書與考核資料。
(9) 環保組織之人力配置。
(10) 環保教育訓練宣導實施計畫與資料。
(11) 與居民溝通協調經過及有關資料。
(12) 其他。
2.現地查核時,應請開發單位提出扼要簡報並接受查詢,簡報內容如
下:
(1) 開發行為簡介及現況說明。
(2) 審查結論及承諾事項之執行情形。
(3) 環境監測紀錄摘要及整體分析。
(4) 附近居民陳情案件之處理。
(5) 歷次追蹤查核事項(包括主管機關指示或環保機關稽查)之辦
理情形。
3.依照預先篩選之現地查核重點並輔以開發單位說明之實際情形進行
實地勘察,其執行重點如下:
(1) 查核開發單位對環境影響評估承諾事項之執行情形,是否符合
原核定之內容與規定。
(2) 查核開發行為是否依照環境影響評估之承諾而設置污染防治設
備。
(3) 查核各項污染防治設備之效能是否符合法規之排放標準。
(4) 對於民眾陳情之反應及開發行為周界環境品質監測之執行情形
。
(5) 記錄開發單位採用評估報告以外之更佳措施,以利相關計畫之
參考。
(七)現地查核結論及建議:
1.填寫環境影響評估現地查核紀錄表。
2.召開檢討會議:於實地勘察後召開檢討會議,作成結論與建議,並
函請開發單位參考。
3.如發現有造成污染之情事,應立即要求改善,以提昇環境品質。
(八)資料彙整與建檔:於現地查核完成後,將查核結果作成完整之記錄,
除建檔列管,以作為後續追蹤考核之參考。前述建檔資料應包含現地
查核記錄、開發單位補正或改善情形以及後續複勘記錄等資料。
(九)複核與複勘作業:對於開發單位提出之補正或改善資料,本署於必要
時將進行複核及現場複勘。
七、追蹤查核時如有要求開發單位改善事項,應函請開發單位確實改善,除立
即改善事項應於改善完成時立即回報本署外,其他應補正或改善事項應於
文到三十天內,提出改善計畫及時程報本署,其改善結果於每半年提報申
報表時一併提報。
八、現地查核時若認定有分組查核之必要時,應請開發單位分別派員陪同說明
。
九、如於追蹤過程發現其他可能產生重大環境影響或公害糾紛之虞或發現開發
行為有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法規者,另函知環保主管
機關。
十、追蹤查核(書面或現地查核)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完成,報告並應次年二
月底前由本署彙整送環境部。
十一、現地查核小組委員如係外聘者得依規定發給出席費、審查費及差旅費;
其費用於本署有關業務費用項下勻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