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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8:2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先驅化學品工業原料之種類及申報檢查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12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經工字第1060460245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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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經濟部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直轄市、縣(市)政府、科學園區管理局或民間
團體等機關、團體辦理本辦法之執行事項。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先驅化學品工業原料,係指可流供製造毒品之原料,依其特性分為
二類,其品項如下:
一、甲類(參與反應並成為毒品之化學結構一部分者或經主管機關公告列入之
  製毒化學品):醋酸酐(乙酐)、苯醋酸、氨茴酸(鄰-胺基苯甲酸)、2
  –乙醯胺基苯甲酸(N–乙醯–鄰–胺基苯甲酸)、異黃樟油素、胡椒醛
  (3,4–亞甲基二氧基苯甲醛)、黃樟油素、1–(1,3-苯並二噁茂–5–
  基)–2–丙酮、六氫吡啶、亞硫醯氯、氯化鈀、紅磷、碘、氫碘酸、次磷
  酸、甲胺、苯乙腈等項(如附表一)。
二、乙類(參與反應或未參與反應並不成為毒品之化學結構一部分者):比重
  達1.2或濃度達39.1 w/w %之氯化氫(鹽酸)、比重達1.84或濃度95至98 
   w/w % 之硫酸、過錳酸鉀、甲苯、二乙醚(乙醚)、丙酮、丁酮(甲基乙
  基酮)、苯甲酸乙酯等項(如附表二)。

第四條  
先驅化學品工業原料之申報及檢查,包括該項工業原料之輸出入、生產、銷售
、使用、貯存之流程、數量及場所等有關事項。

第五條  
依本辦法應申報及接受檢查之廠商,係指從事先驅化學品工業原料之輸出入、
生產、銷售、使用或貯存之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

第六條  
廠商應將先驅化學品工業原料,依下列事項,自行登錄,詳列簿冊,以備檢查

一、甲類之輸出入、生產、銷售、使用、貯存之流程、種類、數量、場所、交
  易廠商、報單號碼及發票號碼。
二、乙類之輸出入、種類、數量、場所、交易廠商、報單號碼及發票號碼。
廠商對於前項甲類先驅化學品工業原料,應於每季結束後一個月內將其上一季
之簿冊影本,向主管機關或其委託、授權之機關、團體申報。
本辦法所規定之簿冊格式由主管機關另以公告訂之,修正時亦同。

第六條之一  
廠商不為申報或申報不實者,主管機關得令其按月申報。
前項廠商已依處分按月申報後,主管機關得視情形廢止該按月申報之處分。

第七條  
主管機關得檢查廠商之簿冊及場所,廠商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檢查方式採不定期抽查,由主管機關或其委託、授權之機關、團體派員抽查,
其檢查重點如下:
一、生產用料日報表及月報表。
二、原料及成品進出倉帳冊。
三、交易單據及簿冊。
四、輸出入等相關證明文件。
五、生產製造及貯存場所。
主管機關或其委託、授權之機關、團體派員進入工廠及營業場所時,應出示證
明文件。
廠商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時,主管機關或其委託、授權之機關、團體得請當
地警察機關協助辦理檢查事宜。

第八條  
本辦法第六條所規定之簿冊及登錄之憑證等,應保存三年。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四年五月
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