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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露天礦場採掘面及殘壁安全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9 月 1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經務字第1030460551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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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依據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貳  露天開採之原料石類、土質類、石材類礦場,其階段高度、平台寬度
    與採掘面、殘壁之斜度規格等應依左列原則辦理。
一  原料石類礦場:
 (一) 階段高度:十五公尺以下,其鑽機向下鑽孔能力應超過階段高度。
 (二) 採掘面斜度:七十五度以下。
 (三) 階段平台寬度:
      1 行駛車輛或鏟裝機者十公尺以上。
      2 僅用推土機或挖土機者六公尺以上。
      3 未行駛車輛者五公尺以上。
二  土質類礦場:
 (一) 階段高度:使用鑽機者高度為十公尺以下,其鑽機向下鑽孔能力應
      超過階段高度,使用挖土機者高度為五公尺以下。
 (二) 採掘面斜度:六十五度以下。
 (三) 階段平台寬度:
      1 行駛車輛或鏟裝機者十公尺以上。
      2 僅用推土機或挖土機者六公尺以上。
三  石材類礦場:
 (一) 階段高度:使用金剛索鋸或鏈鋸開採者十公尺以下:使用鑽機開採
      者十公尺以下,其鑽機向下鑽孔能力應超過階段高度。
 (二) 採掘面斜度:使用金剛索鋸或鏈鋸開採者九十度以下,使用鑽機者
      七十五度以下。
 (三) 階段平台寬度:十公尺以上。
 (四) 礦體破碎夾有大塊副材得為切割者,應先清除周圍破碎之鬆石至無
      崩落之虞後,始得從事切割作業。
 (五) 礦場使用金剛索鋸、鏈鋸或起重設備作業者,應將其作業流程、所
      採取之安全措施及作業人員應遵守事項,列入礦場安全守則及自動
      檢查計畫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


參  礦場應在階段平台邊緣,設置防止人員與機具墜落之防護或警告設施
    。


肆  作業場所潮濕多水區域,應設置良好之排水系統,避免作業平台積水
    。


伍、各類礦場之最終殘壁規格,應依照「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規定辦理。


陸  本規範施行後得視實際需要及技術發展情形,由中央主管機關隨時修
    正公告之。


柒  本規範自公告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