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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基隆分局辦事細則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6 月 0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經人字第1130840356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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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細則依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所屬各分局組織通則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基隆分局(以下簡稱本分局)局務之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
外,依本細則辦理。

第三條
本分局分局長綜理分局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分局長襄助分局長處
理分局業務。

第四條
本分局設下列課、室:
一、電資產品課。
二、機械產品課。
三、化工產品課。
四、計量課。
五、報驗發證課。
六、市場監督課。
七、秘書室。
八、人事室。
九、政風室。
十、會計室。

第五條
電資產品課掌理事項如下:
一、電機、電子與資訊類產品檢驗業務之執行、管理及技術服務。
二、電機、電子與資訊類產品之受託物品試驗及特約檢驗執行。
三、電機、電子與資訊類產品專業實驗室之籌劃、管理及維持。
四、電機、電子與資訊類產品檢驗與管理系統驗證業務之執行。
五、電機、電子與資訊類產品消費品安全國際合作業務之執行及資料蒐集、供
    應。
六、電機、電子與資訊類產品正字標記品管評鑑及產品檢驗。
七、本課主管業務之檢驗法規、作業程序、標準、訓練與方法之研究改進、蒐
    集及建議。
八、本課主管業務之疑義及免驗案件查詢。
九、其他有關電資產品檢驗技術及行政業務事項。
十、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第六條
機械產品課掌理事項如下:
一、機械類與玩具類產品檢驗業務之執行、管理及技術服務。
二、機械類與玩具類產品之受託物品試驗及特約檢驗執行。
三、機械類與玩具類產品專業實驗室之籌劃、管理及維持。
四、機械類與玩具類產品檢驗及管理系統驗證業務之執行。
五、機械類與玩具類產品消費品安全國際合作業務之執行及資料蒐集、供應。
六、機械類與玩具類產品正字標記品管評鑑及產品檢驗。
七、本課主管業務之檢驗法規、作業程序、標準、訓練與方法之研究改進、蒐
    集及建議。
八、本課主管業務之疑義及免驗案件查詢。
九、其他有關機械類與玩具類產品檢驗技術及行政業務事項。
十、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第七條
化工產品課掌理事項如下:
一、化工類產品檢驗業務之執行、管理及技術服務。
二、化工類產品之受託物品試驗及特約檢驗執行。
三、化工類產品專業實驗室之籌劃、管理及維持。
四、化工類產品消費品安全國際合作業務之執行及資料蒐集、供應。
五、化工類產品檢驗及管理系統驗證業務之執行。
六、化工類產品正字標記品管評鑑及產品檢驗。
七、輸出農、畜與水類產品之驗證體系、受託物品試驗、特約檢驗及消費品安
    全國際合作業務之執行與資料蒐集、供應。
八、本分局標準綜合業務之執行及咨詢服務。
九、本課主管業務之檢驗法規、作業程序、標準、訓練與方法之研究改進、蒐
    集及建議。
十、檢驗儀器、藥品、器材之籌劃與管理維護。
十一、本課主管業務之疑義及免驗查詢。
十二、其他有關化工產品檢驗技術及行政業務事項。
十三、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第八條
計量課掌理事項如下:
一、度量衡業務之推行及管理。
二、度量衡器之檢定、檢查及校正實施。
三、度量衡器檢查資料之蒐集、計畫之擬訂、執行及成果統計編報。
四、度量衡器糾紛案件之調查處理。
五、度量衡違規案件之取締。
六、本課主管度量衡業務法規、作業程序、訓練、檢校技術與方法之研究改進
    、蒐集及建議。
七、度量衡器產品消費品安全國際合作業務之執行及資料蒐集、供應。
八、檢校設備之籌劃及管理維護。
九、本課主管業務之疑義及案件查詢。
十、其他有關法定度量衡器行政管理及技術事項。
十一、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第九條
報驗發證課掌理事項如下:
一、受理各類報驗發證業務之推行及管理。
二、應施檢驗商品申請免驗案件之核辦及追蹤管理。
三、核發各類證書使用之鋼印及取樣章管理。
四、核發各項證書與不合格通知書及單據、證書之保管。
五、檢驗不合格案及違規案件之調查處理。
六、各類規費之核計、催繳及銀行繳款擔保額度作業。
七、本課主管業務之法規、作業程序、標準、訓練與方法之研究改進、蒐集及
    建議。
八、一般、自由貿易協定及優惠原產地證明書受理核發。
九、各類標識之領取、管理、分配與使用及統計。
十、標準資料之提供、民眾服務與業者意見調查及聯繫溝通。
十一、檢驗業務查詢中心及查詢事項簡復通知單之核發。
十二、單證比對通關及異常處理。
十三、檢驗人員電腦派遣及車輛統派。
十四、輸銷歐盟及其他地區產品衛生證明核發。
十五、配合執行邊境管制單位相關稽查。
十六、其他有關報驗發證事項。
十七、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第十條
市場監督課掌理事項如下:
一、商品市場監督管理措施與消費品安全業務之執行及宣導。
二、涉違規商品之調查訪問、追蹤處理及行政罰鍰催繳。
三、商品事故通報業務之執行。
四、消費者申訴諮詢業務處理及服務。
五、商品義務監視員之遴選、教育訓練、管理及舉發案件之追蹤處理。
六、配合相關機關處理違規商品。
七、本分局正字標記綜合業務之執行及相關業務諮詢。
八、本課主管業務之檢驗法規、作業程序、標準、訓練與方法之研究改進、蒐
    集及建議。
九、本分局品保及驗證制度綜合事項之執行。
十、本課主管業務之疑義及案件查詢。
十一、其他有關商品監督管理業務事項。
十二、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第十一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文書、檔案、印信、出納、庶務及財產管理。
二、財物、勞務與工程之採購、議事、新聞、研考、資訊、法制、為民服務。
三、其他有關秘書業務事項。
四、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第十二條
人事室掌理本分局人事事項。

第十三條
政風室掌理本分局政風事項。

第十四條
會計室掌理本分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十五條
應宜蘭、五堵及馬祖地區國內產製、輸出入商品檢驗、度政業務,及由臺北港
輸出入商品檢驗業務需要,本分局設蘇澳、五堵、馬祖及臺北港辦事處,各置
綜理業務主管一人,由本分局正式編制人員派兼,承分局長之命辦理有關報驗
發證、檢驗及計量事項;其所需人員由法定編制員額內派充。

第十六條
本分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十七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