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條例依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制定之。
第 2 條
經濟部水利署設水利規劃試驗所 (以下簡稱本所) ,掌理下列事項:
一、水資源調查、系統分析與水資源開發計畫之調查、規劃及研究事項。
二、河川綜合治理計畫之測量、調查、規劃、研究與海岸變遷及海岸水文
氣象調查事項。
三、灌溉排水、灌溉試驗與區域排水工程測量調查、規劃及研究事項。
四、水工與數學模型試驗及研究事項。
五、地質鑽探、調查、岩石土壤力學、工程材料試驗及地下水研究事項。
六、其他有關水利行政事項。
第 3 條
本所設五課,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第 4 條
本所設秘書室,掌理研考、議事、公共關係、文書、檔案、印信、出納、
事務管理、財產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課、室事項。
第 5 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
工;副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襄助所務。
第 6 條
本所置研究員八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課長五人,由研究員或正工程
司兼任;秘書二人,副研究員九人,正工程司十五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
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正工程司五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副工程司
二十三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助理研究員十人,職務列薦
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工程員三十六人,課員六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
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
五職等;書記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第 7 條
本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
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8 條
本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
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
充之。
第 9 條
本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
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10 條
第五條至第九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
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 11 條
本所得依業務需要,設規劃隊、試驗站,並各置隊長或主任,由研究員或
正工程司兼任;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均由本所調兼之。
第 12 條
本所辦事細則,由本所擬訂,層請經濟部核定之。
第 13 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