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國家水資源之整體分配利用,強化國家重大水
資源計畫之審議,特設置經濟部水資源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審議重大水資源計畫。
(二)其他與重大水資源計畫有關之審議事項。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部長或指定主管次長兼任;另置委員十八人至
二十二人,由本部聘請相關機關單位代表、學者或專家擔任。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予續聘,均為無給職。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水利署署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工
作;必要時,得置副執行秘書一人。
本會幕僚作業由本部水利署辦理。
五、本會視需要由召集人召開會議,召集人無法親自主持會議時,得由召集人
指派執行秘書或其授權人員主持;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列席說明或其
他相關學者、專家參與討論。
六、本會所需經費,由本部水利署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