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規程依貿易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掌理事項如左:
一、關於貿易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產業受害之調查。
二、關於前款調查之審議、受害之認定及擬採救濟措施之建議等事項。
三、關於貿易法第十九條規定損害之調查事項。
四、關於貨品進口救濟之諮詢事項。
五、關於貨品進口救濟事務之研究事項。
第三條
本會設調查組及法務室,分掌前條所列事項;調查組並得分科辦事。
第四條
本會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議事、事務、出納及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五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經濟部次長兼任,委員十二人至十四人,由主任委員
就左列人員聘兼之:
一、財政部次長一人。
二、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一人。
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一人。
四、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一人。
五、對產業、經貿、財稅或法律等富有研究與經驗之學者、專家八人至十人。
前項第五款聘兼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一次。
本會聘兼委員為無給職。
第六條
本會每月召開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主任委員召開之。
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召集之。
委員會召開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派員或專家列席。
第七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組長、室主任、副組長、科長、視察、技正、
專員、組員、技士、辦事員。
第八條
本會置人事管理員、會計員,分別由經濟部人事處、會計處派員兼任。
第九條
本會得聘請兼任顧問,隨時向本會提供意見並備諮詢。
第十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一條
本會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第十二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