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經濟部為配合經濟建設需要,綜合策劃全國能源供需,促進能源研究發展及有
效利用,在未成立法定組織前,先在經濟部設立能源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經濟部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委員十
至二十人,由經濟部部長聘兼任副主任委員協助主任委員主持會務。
第三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本會會務,並置副
執行秘書一人襄助之,由有關機關人員調兼或調用之。
第四條
本會設左列各組:
一、第一組。
二、第二組。
三、第三組。
四、第四組。
第五條
第一組掌理左列事項:
一、能源政策之擬訂及修正研議事項。
二、能源政策執行之協調、追蹤及考核事項。
三、綜合能源之近、中、長程計畫之編訂及修正研議事項。
四、能源法規之擬訂及修正研議事項。
五、能源價格及稅捐之研議事項。
六、能源探勘、開發、生產、運儲、轉換、分配及利用之研議事項。
七、能源供需預測之研究及分析事項。
八、能源供應不足時期能源儲存及分配計畫之研議事項。
九、其他有關能源規劃之研究及評估事項。
第六條
第二組掌理左列事項:
一、替代能源研究發展計畫之研議事項。
二、替代能源新技術之引進及評核事項。
三、能源利用技術之研究、改進及研議事項。
四、能源利用技術之協助、服務及推廣事項。
五、節約能源新技術及設備引進之研議事項。
六、節約能源技術人員之培訓事項。
七、節約能源知識及方法之宣導事項。
八、能源對環境污染防治方法與技術之研究事項。
九、其他有關能源技術之研議及評估事項。
第七條
第三組掌理左列事項:
一、國內外各類能源資料及情報之蒐集、編譯、整理、統計及分析事項。
二、能源資訊系統之建立及管理事項。
三、能源供需調查計畫之擬訂及執行事項。
四、能源研究報告及刊物之編印及發行事項。
五、能源統計資料統一發布及能源專用名詞之統一及解釋事項。
六、國際能源資料之交換與合作事項。
七、能源資料、圖書及期刊之訂購及管理事項。
八、其他有關能源資料之研議事項。
第八條
第四組掌理左列事項:
一、本會施政方針及工作計畫之彙編事項。
二、國內外能源活動之連繫安排。
三、新聞發布事項。
四、文稿之初核、譯述及機與文件之處理。
五、議事、文書收發、繕校、稽催及檔案管理與印信典守事項。
六、金錢出納、財產管理、物品採購等事項。
七、廳舍修繕維護及工友管理事項。
八、不屬其他各組之事項。
第九條
本會為應業務需要得聘兼顧問及研究人員若干人,均為無給職,辦理有關技術
、經濟、法律及其他重要問題之分析研究事項。
第十條
本會置組長四人,視導、秘書、科長、工程師、管理師、工程員、管理員共四
十二人,各組得分科辦事。另人事及會計各置主辦一人,如因業務需要佐理人
員應就本會員額撥充之,以上所需工作人員就所定員額向內有關機構調兼或調
用之。
第十一條
本會人員之任免,依權責劃分之規定辦理。但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
本規程自六十八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