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通則依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七條之規定制定之。
第 2 條
各分處置分處長一人,職位列第八至第十二職等,綜理處務,並指揮、監
督所屬職員;副分處長一人,職位列第七至第十一職等,襄理處務。
第 3 條
各分處設四課,分掌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九款至第十八款所
定事項。
第 4 條
各分處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庶務,出納及不屬其他各課、室之事項。
第 5 條
各分處視區域之大小,業務之繁簡,分為一、二等分處,面積在五十公頃
以上者為一等分處,未滿五十公頃者為二等分處,一、二等分處員額之配
置如左:
一、等分處置秘書一人,課長四人,技正一人,專員六人至十人,職位均
列第六至第九職等;課員二十六人至三十人,技士一人至三人,辦事
員八人至十四人,職位均列第一至第五職等,其中課員八人至十人,
職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書記九人至十七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
等。
二、等分處置秘書一人,課長四人,技正一人,專員四人至八人,職位均
列第六至第九職等;課員十二人至二十人,技士二人至四人,辦事員
七人至十一人,職位均列第一至第五職等,其中課員四人至六人,職
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書記六人至十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第 6 條
各分處設人事室、會計室,各置主任一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依
法律規定,分別辦理人事、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前項各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7 條
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六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
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一般行政管理、勞工行政、經建行政、一般工程、
人事行政、文書、事務管理、會計、統計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 8 條
各分處辦事細則,由各該分處擬訂,呈請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核定之
。
第 9 條
本通則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