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條例依經濟部組織法第六條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經濟部工業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左列事項:
一、工業政策及法規擬訂事項。
二、工業發展計畫擬訂事項。
三、工業管理、輔導、監督及統籌配合事項。
四、工業發展環境改善事項。
五、工業創造、研究、改進、推廣之獎助事項。
六、工業團體目的事業指導、監督事項。
七、工業產品產銷配合之規劃及協調事項。
八、軍、公、民工業配合及工業動員研議與協調事項。
九、工廠登記及考核事項。
十、工業技師登記及監督事項。
十一、工業區規劃、開發、管理及加工出口區規劃之指導事項。
十二、工業外銷品原料核退標準之擬訂及進口工業原料、成品、設備、技術方
面之審核事項。
十三、工業技術合作及投資事項。
十四、工業人力訓練之協助、建教合作之協調、工業安全管理及工業公害處理
之協助、推動事項。
十五、其他有關工業發展、國際工業合作及工業行政事項。
第三條
本局設七組,分掌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第四條
本局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出納、庶務、議事、檔案管理及不屬於其他
各組、室事項。
第五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綜理局務;副局長二人,襄理局務;其職位均列第十至第十
四職等。
第六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七人,專門委員六人至八人,職位均列第八至第十
二職等;副組長七人,職位列第七至第十一職等;秘書二人或三人,技正五十
人至五十八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一人,技正十人,職位得
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科長二十一人至二十五人,編審一人或二人,專員十二
人至二十二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技士三十人至四十人,科員十六人
至二十人,職位均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技士十人,科員八人,職位得列第
六或第七職等;辦事員十三人至二十一人,職位列第三或第四職等,書記九人
至十九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前項組長、副組長及科長職位,得由技正兼任。
第七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
管理事項。
前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八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
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前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九條
第五條至第八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
明書,就經建行政、工業行政、工業工程、機械工程、電力工程、土木工程、
一般工程、電子計算機、化學、藥事、紡織工程、冶金、一般財政及財務管理
、林業技術、法制、人事行政、地政、會計、企業管理、統計、一般行政管理
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十條
本局對外公文,以經濟部名義行之。但關於左列事項,得由局行文:
一、遵照部頒應行轉辦事項。
二、依照部定辦法督導進行事項。
三、曾經報部核准事項。
第十一條
本局辦事細則,由局擬訂,報請經濟部核定之。
第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