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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組織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59 年 12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66 年 12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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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經濟部為辦理國際貿易業務,設國際貿易局。


第 2 條
本局掌理左列事項:
一、農、林、漁、畜、礦及工業產製品等出口申請案之審核與發證事項。
二、物資進口申請案之審核與發證事項。
三、華僑及外國人投資案件輸入商品之監督與審核事項。
四、年度出進口貿易策劃事項。
五、外銷商品品質、包裝等有關問題之研究、改進事項。
六、外銷商品標準及檢驗之研究與建議事項。
七、出進口貿易商、代理商及其他出進口廠商有關貿易之管理事項。
八、國際市場之調查、分析事項。
九、國際貿易之研究發展事項。
十、其他有關國際貿易事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審核準則,由行政院定之。


第 3 條
本局設五組,分掌前條各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第 4 條
本局設秘書室,掌理總務、文書、出納、議事等事項


第 5 條
本局設貨品分類委員會,掌理出進口貨品分類之審訂事項。


第 5-1 條
本局得視業務需要,報經行政院核准,於各重要產銷區域設置辦事處,其
組織通則另定之。


第 6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綜理局務;副局長一人或二人,襄理局務;其職位均列
第十至第十四職等。


第 7 條
本局置組長五人,職位列第八至第十二職等;副組長五人,職位列第七至
第十一職等;主任一人,職位列第七至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五人至七人
,職位列第八至第十二職等;秘書五人至十一人,稽核十人至十八人,技
正五人至十一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各職稱中之五人均得列第十
或第十一職等;科長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編譯三人至七人,專員二十二人
至三十六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技士六人至十人,職位列第一至
第五職等,其中四人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科員四十七人至六十七人,職
位列第一至第五職等,其中二十一人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辦事員二十八
人至三十五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五職等;書記十五人至二十五人,職位列
第一至第三職等。


第 8 條
本局設人事室、會計室及統計室,各置主任一人,其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
職等;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人事、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前項各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9 條
第六條至第八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
系說明書,就商業行政、一般行政管理、稽核、人事行政、文書、會計、
統計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 10 條
本局對外公文,以經濟部名義行之。但關於左列事項,得由局行文:
一、遵照部令應行轉飭事項。
二、依照部令所定辦法,督率進行事項。
三、曾經呈部核准事項。



第 11 條
本局辦事細則,由局擬訂,呈請經濟部核定之。


第 12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