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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暫行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57 年 12 月 2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經人字第1130840356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部內各單位/經濟部國營事業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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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經濟部為促進所屬事業經營企業化,並加強其綜合發展,以配合國家經濟之需
要,設置國營事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經濟部部長兼任或聘任,副主任委員一至
二人,委員九人至十一人,由經濟部部長聘任。
副主任委員協助主任委員主持會務,經主任委員之授權並得代行其職務。

第三條
本會委員會議審議本會重要事項,開會時由主任委員主席,主任委員缺席時,
由副主任委員主席。

第四條
本會設執行長一人,專任,承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本會事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第五條
本會設下列各組室:
一、第一組
二、第二組
三、第三組
四、檢核室
五、秘書室

第六條
第一組掌理左列事項:
一、各事業機構之創立、合併、改組、或撤銷之研議。
二、各事業經營方針之研擬。
三、各事業長期發展計劃之審議。
四、各事業管理制度之研訂。
五、各事業管理法規之研訂。
六、各事業作業標準之審訂。
七、各事業經營資料之統計與彙編。
八、各項管理方法之介紹與推行。
九、各事業移轉民營或股權移轉之審議。
十、其他有關業務企劃與管理研究事項。

第七條
第二組掌理左列事項。
一、各事業業務計劃之審議。
二、各事業專案計劃之審議。
三、各事業資本額增減之審議。
四、各項投資事業之督導。
五、各事業資金籌措之研議。
六、各事業財務處理案件之核辦。
七、各事業重要合約與國外合作方案之審核。
八、各事業申請外匯之核轉。
九、各事業有統籌必要產品售價之審定。
十、其他有關業務經營及財務事項。

第八條
第三組掌理左列事項。
一、各事業人力計劃之審定。
二、各事業人員甄審制度之研究。
三、各事業人員培植與訓練計劃之核定與推動。
四、各事業人力運用之檢討分析。
五、各事業人員激勵制度之研究。
六、其他有關各業人力發展制度之研究事項。

第九條
檢核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各事業業務成果之檢核。
二、各事業重要工程進度之檢核。
三、各事業財務之追蹤稽查事項。
四、其他有關業務財務檢核事項。

第十條
秘書室掌理本會文書、議事、總務、機要、出納、公共關係及不屬其他各組室
之事項。

第十一條
本會設顧問若干人,辦理有關經濟、技術、法律及其他重要問題之分析研究事
項。

第十二條
本會設會計室,依法辦理本會會計、歲計事務,並兼辦統計事務,所需人員,
就本規程第十五條所定人員中派充之。
各事業歲計、會計、統計事項之管理仍由本部會計處、統計處分別掌理之。

第十三條
本會設人事室,依法辦理本會人事管理事務,所需人員就本規程第十五條所定
人員派充之。
各事業人事之管理仍由本部人事處掌理之。

第十四條
本會設安全管理員,依法掌理本會保防事項。

第十五條
本會組置組長一人,副組長一至二人,各室置主任一人,安全管理員一人,工
程師,管理師,工程員,管理員若干人,由本會就核定名額中派任之,各業務
組室必要時得分科辦事。

第十六條
本會工作人員,以專任為原則,但所需高級管理及專業人員,應由本會與各所
屬事業間,實施內外輪調制度,其辦法另訂之。

第十七條
本會視業務重要,得設各種小組。

第十八條
本會為羅致特殊技術及管理專門人才得配合業務需要聘用國內外專家。

第十九條
本規程自呈准行政院核定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