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經濟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管理耀華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耀華公
司) 在臺資產,特組織耀華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
第 2 條
本會成立後,耀華公司原有之董事會、監事會及監察人均暫行停止職權。
第 3 條
本會任務如左:
一、關於耀華公司在臺資產之保管及處理事宜。
二、關於將來接收並恢復耀華公司在大陸事業及其計畫與準備事宜。
第 4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其中八人由本部指派,任期兩年,期滿得指派連任,
其餘九人由耀華公司在臺商股股東中推選之 (現在臺原有之董事、監察人
為當然委員) 。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部就所派委員中指定之,副主任委員一人,由
耀華公司在臺商股股東所選委員中互選之。
本會委員均不支給薪津,但得酌致交通費。
第 5 條
本會每半年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第 6 條
本會議決事項於報准本部備案後執行。
第 7 條
本會為辦理第三條有關事宜,得酌聘職員若干人。
第 8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