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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自來水事業報表編送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65 年 03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5 年 01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經水字第0940461046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立法理由:
950109-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圖表附件:
第2條公告-附表一至附表四.DOC
第2條公告-附表一至附表四.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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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第 1 條
本辦法依自來水法第八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自來水事業編送各級主管機關之年報及月報,應包括給水設備概況、系統
供水能力、設計供水人口數、供水量、水費收入、供水普及率、用戶數、
支受援情形及其他相關資料,其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第 3 條
自來水事業編送之報表應由負責人簽名或蓋章負其責任,並於表首加蓋印
信。
第 4 條
自來水事業年報之編送,應於營業年度終了三個月內為之;月報之編送,
應於次月二十日前為之。
第 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