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為促進小微事業發展,協助取得營運所需資金,活絡經濟動能,創造就業
機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
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執行機關為本部中小及新
創企業署(以下簡稱本署)。
三、資金來源與貸款風險
貸款資金由本國金融機構以自有資金辦理,貸款風險由本國金融機構承擔
。
四、承貸金融機構
國內公民營金融機構。
五、貸款對象
本要點所稱小微事業係指依法辦理公司、有限合夥、商業或稅籍登記,僱
用員工人數十人以下之營利事業,但不包含金融及保險業、特殊娛樂業。
六、保證專款經費來源
第五點之貸款對象,其信用保證專款,由本署捐助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
保證基金(以下簡稱信保基金)專款予以支應。
七、貸款額度
(一)週轉性支出
每一事業最高新臺幣伍百萬元。
(二)資本性支出貸款
最高以不超過計畫經費之八成為原則,得由承貸金融機構依個案情形
調整。
八、貸款用途與期限
(一)週轉性支出
貸款期限最長六年,含寬限期最長二年。
(二)資本性支出
1.廠房、營業場所(倘與其坐落之基地共同購買,則得包含土地)及
相關設施:貸款期限最長二十年,含寬限期最長五年。
2.機器、設備:貸款期限最長七年,含寬限期最長三年。
前項期限由承貸金融機構核定,於貸放後得由承貸金融機構依個案情形調
整。
九、償還辦法
依承貸金融機構相關規定辦理。
十、貸款利率
最高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二,機動
計息。
十一、保證條件
依各承貸金融機構之核貸作業規定辦理,必要時得依信保基金規定移送
信用保證,累計貸款額度新臺幣一百萬元以內者,信用保證成數九點五
成;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者,信用保證成數最高九成。
十二、申貸程序
(一)由申請事業向各承貸金融機構提出申請。
(二)由承貸金融機構以簡便徵授信程序從速核貸。
十三、查核監督
(一)本部、本署、信保基金及各承貸金融機構得派員前往獲貸事業處調
查有關貸款運用情形,獲貸事業不得拒絕。
(二)本部、本署、信保基金及各承貸金融機構得派員前往獲貸事業處調
查有關貸款運用情形,獲貸事業不得拒絕。
十四、呆帳免除責任
本貸款適用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金融機構或信用保
證機構辦理本項貸款各相關人員,對非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情事
所造成之呆帳,依審計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免除全部之損害賠
償責任,並免除予以糾正之處置。民營承貸金融機構之呆帳責任,比照
辦理。
十五、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信保基金信用保證規定及承貸金融機構相關規定
辦理。
十六、本要點經發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