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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R.O.C.(Taiwan)
Laws and Regulations Retrieving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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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中華經濟研究院設置條例
公發布日(Date) 070.02.02
法規內文(Content) 第 1 條  為加強國內、國際及特定地區經濟之研究,特設中華經濟研究院 (以下簡
         稱本院) ,並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本院為財團法人,其設置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
         關法律之規定。
第 3 條  本院創立基金為新臺幣十億元,除由中央政府及中美經濟社會發展基金分
         年共捐助九億元外,其餘一億元由工商界捐助之。
第 4 條  本院經費來源如左:
         一、創立基金運用之孳息。
         二、政府之捐助。
         三、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
         四、國內外公私機構、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第 5 條  本院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五人聘任,餘選任。
第 6 條  聘任董事,由行政院院長就業務有關人員聘任之。
         選任董事,首屆由行政院院長就經濟學者專家及工商人士聘任之,任期三
         年,任滿或出缺時,由董事會選任之。
第 7 條  董事會置常務董事五人至七人,由董事互選之;置董事長一人,由常務董
         事互選之,任期與選任董事同,連選得連任。
第 8 條  本院置院長一人,副院長一人或二人,由董事會聘任之。
         院長受董事會之監督,綜理院務;副院長襄理院務。
第 9 條  本院應於年度開始前擬定收支預算,年度終了後編具收支決算,均由董事
         會審查核定並報主管機關。
         行政院應將前項預算送立法院,決算送監察院。
第 10 條 本院捐助章程,由捐助人依照本條例及有關法律規定訂定之。
第 11 條 本院因情勢變更,不能達到本條例設置目的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經
         董事會決議解散之;解散後依法處理。
第 12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Data Source: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R.O.C.(Taiwan) Laws and Regulations Retrieving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