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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

公告日期: 107.10.02
預告日期: 107.10.02 ~ 107.10.31
發文字號: 經務字第10704605590號 公告
據: 行政院105年11月14日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第5次會議決議及衛生福利部105年12月20日授家字第1050709789號函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經濟部。
二、「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礦務局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mine.gov.tw)「最新消息」網頁、經濟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論壇(網址:https://law.moea.gov.tw/DraftForum.aspx)及公共網路政策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gazette/index)之「法令預告」網頁。
三、本修正草案係配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國內落差法規修訂,以儘速提供平等工作權,爰定公告周知期間為30日。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論壇隔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經濟部礦務局。
  (二)地址:台北市中華路一段53號。
  (三)電話:02-23113001分機715。
  (四)傳真:02-23113785。
  (五)電子郵件:chilochu@mine.gov.tw
容: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制定公布,前於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一次。茲為配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二十七條之規定,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之保障,避免排除特定群體擔任爆炸物使用及管理人員之權利,爰修正本條例,刪除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列「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對爆炸物管理員之消極資格限制,並增列第二項規定,責成爆炸物製造、販賣業者或爆炸物購買者於僱用、聘用或委託爆炸物使用人員或管理員時,應施行體格檢查,對在職者亦應施行健康檢查,評估其是否適於從事爆炸物使用或管理工作,並採行相關之措施。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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