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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經濟部水利署優秀人員選拔要點」第二點、第三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經濟部水利署
發文機關: 經濟部水利署
發文日期: 107.10.03
發文字號: 經水人字第1071005329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經濟部水利署優秀人員選拔要點」第二點、第三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名稱: 經濟部水利署優秀人員選拔要點
容:
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表揚本署及所屬機關人員對本署業

    務或國家社會之重要貢獻,以激勵士氣,發揮行政效能,並提昇員工

    之品德修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適用範圍為本署及所屬機關下列人員:

  (一)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依原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人員。

  (二)技工、工友、駕駛。

  (三)約聘僱人員。

  (四)臨時人員。

  (五)河川駐衛警察。



三、本署及所屬機關人員,品行優良且前一年度符合下列基本條件,並具

    有特殊條件之一者,得選拔為優秀人員:

  (一)基本條件:在本署或所屬機關
   
    1.服務五年以上(計算至選拔年度前一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2.最近三年年終(另予)考績或考核均列甲等或總分列八十分以上。
 
    3.最近三年未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申誡以上之處分。

  (二)特殊條件:
      
    1.忠於職守,積極工作,服務態度優良,遵守紀律,廉潔奉公,具

      有足為模範事蹟。
     
    2.執行重要政策或重大任務,圓滿達成,有助提升國家利益及形象
  
      。
     
    3.對經辦業務,能針對時弊,提出革新措施,經採行確具成效。
     
    4.對上級交付之重要工作或臨時緊急任務,能克服困難,把握時效
      
      ,圓滿達成任務。
    
    5.辦理為民服務業務,工作績效特優且服務態度良好,有具體事蹟
  
      。
      
    6.其他特殊優良事蹟(如工作、品德、學識等)足為表率。

四、本署優秀人員之選拔,每年以不超過十名為原則。
    
    經選拔為本署優秀人員者,在五年內不得再選拔為優秀人員。



五、本署各單位及所屬機關遴薦所屬人員參加優秀人員選拔,應注意符合
   
    規定條件,並應本寧缺勿濫原則,以公平、公正之方式審慎辦理。遴
    
    薦表格式如附表。



六、本署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每年得由單位主管或機關首長依所定期限遴薦
   
    一名,參加本署優秀人員選拔,逾期視同放棄。



七、本署辦理優秀人員選拔,應先提本署考績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簽報署長
 
    核定。
    
    前項委員會委員與被遴薦人員有本人、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
   
    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八、獲選為本署優秀人員者,頒給獎座一座及獎狀一幀。並於本署集會場

    合公開表揚之。
   
    為辦理本項選拔所需經費由本署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九、本署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對所遴薦人員,在本署核定前,如有職務異動
 
    ,應隨時通知本署人事室;如有不適宜遴薦之情事發生,應撤回其遴
  
    薦。


十、本要點規定未盡事項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