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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經濟部電力可靠度審議會設置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經濟部能源局
發文機關: 經濟部
發文日期: 107.04.10
發文字號: 經能字第10704601490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訂定「經濟部電力可靠度審議會設置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名稱: 經濟部電力可靠度審議會設置要點
容: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使電力調度能依公平公正的原
  則進行,同時確保電力系統之可靠度,增進電力系統安全
  運轉,特設電力可靠度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電力調度監督與管理相關事宜。
(二)檢討系統適當備用供電容量率。
(三)研訂及修正淨尖峰能力之計算原則。
(四)其他與電力系統可靠度相關事宜。
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七人,由本部部長聘(派)請學者
  專家、工商團體代表及相關機關(構)或單位代表組成,
  並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主管能源業務次長兼任
  。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
  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
  滿之日止。
五、最近一年內及擔任委員期間曾受電業委託從事研究計畫之
  主持人及擔任電業之董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者,不得
  擔任本會委員。
六、本會委員中,相關機關(構)或單位及工商團體代表,係
  以所任職務聘任者,得依其職務變動改聘之。
  前項委員無法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理人出席;其他委員
  均應親自出席會議。
七、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綜理本會幕僚事務,由本部能源局
  局長兼任。
八、本會日常業務由本部能源局兼辦;必要時,得設專案工作
  小組,由召集人指定一位委員擔任專案工作小組負責人,
  邀請專家學者,進行資料蒐集及調查。
九、本會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
  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執行秘書代理主席,召集
  人及執行秘書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
  席。 
十、本會於必要時,得邀請相關機關、學者專家及業者列席。
十一、本會之審議結果,應提報本部核定。
十二、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