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10 17:20

增訂「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約聘人員管理要點」第11點第2項規定,並自107年1月1日起生效。

主管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日期: 107.01.26
發文字號: 智人字第1071890304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增訂「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約聘人員管理要點」第11點第2項規定,並自107年1月1日起生效。
法規名稱: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約聘人員管理要點
容:
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約聘人員之管理,以有效運用人力,提高人員素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所稱之約聘人員係依照「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所聘用之人員。

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局約聘人員:

(一)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應迴避任用情事之一者。

(三)為其他機關(構)現職人員尚未辦妥離職手續者。

四、約聘人員到職後應依有關規定,與本局訂定契約,除應接受遵守本局一切之行政法規規定外,並應接受本局工作上之指派、調遣。如因工作不力、違法瀆職、不服上級指揮、違反有關規定情節重大、曠職繼續4日或1年累積達10日者,本局得終止契約,解聘之。

約聘人員如有前項情事者,本局得視需要提送考績委員會審議後,以書面通知解聘。

五、約聘人員如因故需於聘用期限屆滿前離職者,應於一個月前提出書面申請,奉准後依規定辦妥離職手續方能離職,否則以解聘論。

六、約聘人員須確保本局公務機密(離職後,亦同),如違反有關規定,除涉及民、刑事責任由本局依法追究外,並予解聘。

七、約聘人員不適用公務人員俸給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公務人員撫卹法之規定。

八、約聘人員於聘用期間,未經本局事先同意,不得利用辦公時間進修或在外兼職;辦公時間外之兼職,不得與所擔任之業務具有直接或間接之利害關係或違反其他法令之禁止規定。

九、進用資格條件:

(一)約聘審查人員: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從事專利商標審查工作之聘用專業人員資格辦法」及「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二)約聘事務員:國內外大學畢業,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訓練或工作經驗者。

前項各款人員之聘用,以不超過六十五歲為限。

十、進用程序:

(一)由用人單位將所需資格條件、學經歷專長、進用人數、擔任之工作內容送人事室辦理公開甄試事宜。

(二)進用約聘人員應先予試用一至三個月,試用成績不及格者不予聘用,試用成績及格者予以定約聘用。但年度中由本局改聘之約聘人員,如前後職稱相同、職責程度相當且該職稱服務年資未中斷者免除試用。

十一、本局新進約聘人員之敘薪,依下列之規定:

(一)約聘專利審查委員:

1、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所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研究所畢業得有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位,且屬特殊領域專長者:四五六薪點。

2、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所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研究所畢業得有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位者,或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相關學系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工作經驗二年以上:四二四薪點。

3、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相關學系者:三九二薪點。

(二)約聘商標審查員:三六0薪點。

(三)約聘事務員:

1、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所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研究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者:三四四薪點。

2、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工作經驗一年以上者:三一二薪點。

3、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相關學系畢業者:二九六薪點。

十二、本局約聘人員每日工作時間,依照行政院有關規定辦理,逾時加班工作者依規定發給加班費。

十三、約聘人員之給假,依「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約聘僱人員給假規定」辦理。

十四、約聘人員以每年四月及八月辦理平時考核,並得視需要不定期辦理,以作為年終評核之依據。

本局得依平時考核結果及所具資格條件,彈性調整職務及工作內容,並應配合新任職務調整適當薪點。

十五、本局約聘人員(不含試用人員)任現職至年終滿一年者,應辦理年終評核;聘期不滿一年者,另予評核。

年度中於本局年度中於本局由約聘僱人員改聘(),且連續任職滿一年者,聘(僱)用年資應合併計算參加年終評核,並以最後在職月份之職務辦理年終評核。

年終評核以一百分為滿分,其等次、人數比例及獎懲規定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評列甲等比例以編制職員上年度考列甲等比例為原則。次年度予以續約。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次年度予以續約,惟連續二年評列七十五分以下或連續三年評列乙等者,降薪點一級,並先觀察(聘用)半年,依其表現(年中考核)再決定是否續聘。連續三年評列七十五分以下或連續三年評列乙等後,兩年內如有評列則於契約期滿後不予續約。

(三)丙等:不滿七十分。不予續約。

另予評核結果,列乙等以上者,依聘用計畫所定次年度之聘用期限予以續約,列丙等者,次年度不予續約。

各等次評核條件及單位提列各等次人數作業方式,均依本局約聘人員評核處理原則辦理。

十六、本局約聘人員調晉薪點,除須視經費狀況及受第二項規定之比例限制外,應以最近四年未調晉薪點,且年終評核三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並經簽奉局長核定者,始得優先調晉薪點。

本局約聘人員敘薪分級之比例限制如下:

(一)約聘專利審查委員:

1、從事專利高級審查官工作者:敘薪六Ο四薪點至六九二薪點,不超過百分之五十。

2、從事專利審查官工作者:敘薪四八八薪點至五八二薪點,不超過百分之四十。

3、從事專利助理審查官工作者:敘薪三九二薪點至四七二薪點。

(二)約聘商標審查員:

1、從事商標高級審查官工作者:敘薪五Ο四薪點至五六Ο薪點,不超過百分之三十。

2、從事商標審查官工作者:敘薪四五六薪點至四八八薪點,不超過百分之六十。

3、從事商標助理審查官工作者:敘薪三六Ο薪點至四四Ο薪點。

(三)約聘事務員:

1、敘薪四四Ο薪點至四八八薪點者,不超過百分之五十;其屬資訊作業人員者,敘薪最高得至五八二薪點。

2、敘薪三七六薪點至四二四薪點者,不超過百分之四十。

3、其餘人員敘薪二九六薪點至三六Ο薪點。

現職約聘人員所支薪點超過前項各款比例限制者,仍支原薪點。

本局約聘人員如因工作調整或職責程度降低,所支薪點應配合調整至適當薪點支給。

為應業務需要,本局得依現職約聘專利審查委員、約聘商標審查員其所具專長條件,統籌調整支援特定業務或工作,期間最長以一年為原則。但支援期滿仍有特殊業務需要者,經簽奉局長核可後,得繼續支援,並支原敘薪點。

十七、本局約聘人員如榮獲績優專利商標審查人員,得由該單位衡酌其實際工作表現與支給薪點情形,專案簽陳局長核定調晉薪點一級,並溯自當年度一月一日生效;且不受最近四年內不得調晉薪點限制。

前項專案調晉薪點人員,如屬符合第十六點第一項規定,已於當年度調晉薪點人員,則須延至次年度一月一日始得再調晉薪點一級。

前項專案調晉薪點人員所支薪點超過第十六點第二項各款比例限制者,仍支原薪點。

十八、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