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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經濟部暨所屬機關職務遷調實施要點第六點

主管機關: 經濟部人事處
發文機關: 經濟部
發文日期: 107.01.29
發文字號: 經人字第1070051614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經濟部暨所屬機關職務遷調實施要點第六點
法規名稱: 經濟部暨所屬機關職務遷調實施要點
容:

六、本部暨所屬機關任同一職務或工作滿三年或延長任期期滿應實施遷調人員,除第四點第一項人員由本部人事處辦理外,其餘第四點第三項及第五點人員依下列方式及程序辦理:

(一)單位內部間遷調:由服務單位就業務需要、個人工作歷練、職務列等及職責程度等因素,自行統籌檢討,經該職務之單位主管(會知人事單位)核定後實施,如需辦理調派令發布者,移由人事單位辦理派令發布事宜。

() 機關內跨單位間遷調:由個人填具申請表,向機關人事單位提出申請,並由人事單位依人事法規就同一陞遷序列及職組相近職系之職務,統籌簽報機關首長核定發布。

() 跨機關間遷調:個人填具申請表後,由各人事單位造冊經機關首長同意後,密送各有關機關(單位)為遴員參據;或個人向本部人事單位申請遷調媒合,並依本部人事單位初審情形回復申請人或依其意願順序,將個人資料送至有關機關(單位)為遴選參據。

辦理跨單位或跨機關之遷調作業,由機關副首長、主任秘書、人事單位主管及有關單位主管(機關首長)進行協調遷調,簽報權責機關首長核定發布。

各機關依本規定辦理之前一年度(自前一年一月至十二月)遷調情形,應於每年一月底陳報該機關首長。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