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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訓練及差勤管理要點」第十四點、第十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經濟部人事處
發文機關: 經濟部
發文日期: 107.01.12
發文字號: 經人字第1070365016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訓練及差勤管理要點」第十四點、第十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名稱: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訓練及差勤管理要點
容:
十四、各機構人員在同一事業機構服務,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特別休假之休假年資計算方式比照公務人員相關休假年資採計規定辦理;另任職各行政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之純勞工服務年資亦得採計為休假年資。
十八、經核准特別休假人員,至考勤年度結束或終止契約前仍無法休假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應發給工資。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