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加速文書核擬效率、掌握文書處理流程、推動電子公文全程線上處理及擴大電子公文節能減紙範疇,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線上簽核係指「文書處理手冊」第八點所定公文線上簽核採用電子認證者,將公文之處理以電子方式在安全之網路作業環境下,採用電子認證、權限控管或其他安全管制措施,並在確保電子文件之可認證性下,進行線上傳遞、簽核工作。
三、本所之線上簽核作業,其處理方式依本規定辦理,本規定未規定者,適用「文書處理手冊」、「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四、線上簽核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公文線上簽核處理原則如下:
1、為提高行政效率及節能減紙,對機關內非密等公文適合線上簽核者,於設備、人員能配合時,應以線上簽核行之。
2、簽核公文應確保簽章與簽核文件之不可否認性,並應詳實記載相關事項如下:
(1)可標示公文時效性。
(2)應詳實記錄各會簽意見。
(3)應詳實記錄各陳核流程人員之修改與批註文字。
(二)本所公文線上簽核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作為數位簽章憑證,公文線上簽核流程所涉人員,應使用自然人憑證進行簽章,以明權責。簽核人員因故未能使用自然人憑證進行簽章時,得至簽核系統申請未帶卡作業替代,並於歸檔前完成自然人憑證之補簽作業;若無法補簽時,得由職務代理人或權責主管補簽,並記錄原因。
(三)本所新進人員報到時,應填寫使用自然人憑證作為數位簽章憑證之同意書。
(四)各簽核點人員、繕校人員、對其文稿內容異動與否,均應採自然人憑證進行簽章,以明責任,收文及單位收發人員得不使用自然人憑證進行簽章。
五、公文線上簽核實施範圍如下:
(一)公文簽核層級為二層決行(含)以下之存查公文。
(二)跨組室會辦,決行層級為二層決行之存查公文。
(三)密等等級為普通。
(四)公文保存年限在二十年(含)以下。
本規定實施範圍得視本所實際推動狀況定期檢討修訂之,以利達成推動工作之要求。
六、不適用線上簽核之公文類型如下:
(一)密件公文(含解降密公文)。
(二)附件為實體無法電子化、須用印或無法掃描。
(三)民眾來文。
(四)專案列管案件(如立法委員質詢案件、監察案件、人民申請案件、人民陳情案件、訴願案件)、國家賠償案件、採購案件及其他依法令規定須以紙本辦理者。
(五)公文案情複雜或經單位主管認定須採紙本簽核方式辦理者。
(六)其他非可適用線上簽核形式者。
七、收文人員作業規定如下:
(一)紙本來文轉線上簽核作業方式:
1、紙本來文依前點規定判定為可線上簽核者,收文人員予以掃瞄後即循公文流程分文。
2、紙本來文經轉製為電子型式而完成線上簽核辦畢者,其紙本部分當日下班前由總收文人員併同收文清單送交檔案管理人員保管半年後,即自行銷毀。
3、紙本來文經掃瞄採線上分文,承辦人員如需改以紙本來文簽辦,應向檔管人員洽取。
(二)電子收文採線上簽核作業方式:
1、電子來文由收文人員直接分文不再列印紙本。
2、經承辦人判定不符線上簽核要件者,由承辦人員自行列印並點選轉紙本陳核。
八、承辦人員作業規定如下:
(一)承辦人員擬辦案件時,應注意前後關聯案件陳核方式之一致性,前後關聯案件引用原則如下:
1.前案為紙本簽核,後案為線上簽核者,前案應掃描電子檔後夾帶為後案引用。
2.前後二案皆為線上簽核者,應提供前案檔案聯結資訊。
3.前案為線上簽核,後案為紙本簽核者,得列印前案公文內容、簽核流程及簽核意見。
(二)承辦人員擬辦案件時,得設定簽會流程,各簽核點人員得依實際需求進行簽會流程調整;設定會辦流程時,得視需要設定回傳承辦人員進行意見彙整。
(三)簽核過程中,線上簽核與紙本簽核得互相轉換,惟需退回原承辦人員重新辦理。
(四)線上簽核公文核決完成應清稿後傳送,以進行發文處理作業。
(五)經承辦人員判定不符線上簽核要件者,由承辦人員自行列印並點選轉紙本陳核。經改為紙本簽核之公文,仍應以原文號簽核,並於原限辦期限內辦理完畢。
(六)承辦單位收受線上簽核公文,審認為非屬該單位承辦者,承辦人員需列印紙本公文並填寫公文改分單,陳核至主管後,退回文書科改分,不得自行處理,以明權責,並利日後稽催作業。
九、主管人員(含核稿人員):
(一)對於承辦人以線上方式陳核之公文,主管人員如認為須改以紙本方式陳核者,應於公文系統中簽註原因再退回承辦人據以辦理。
(二)主管人員應積極督導承辦人員採線上簽核方式辦理公文,以提升文書電子化效能及達成節能減紙目標。
十、檔案管理作業規定如下:
(一)線上簽核公文辦畢後,承辦人應於電子公文系統辦理歸檔作業。
(二)檔管人員點收前應確認下列事項:
1.確認檔案內容有無點收作業要點第九點規定之應退件情形。(如附件不全或無法讀取等)
2.確認簽章資訊。
(三)點收後之電子檔案,不得刪除。
十一、各層級人員每日應隨時檢查有無承辦、待批及受會辦等線上簽核案件,以即時處理公文。
十二、相關人員於請假前,應於線上簽核系統啟用代理人機制,避免延宕公文處理時效。
十三、文書人員應於每月十日前至檔案管理局電子公文節能減紙填報系統填報前一月之公文線上簽核執行績效;如有未填或缺漏資料者,應予補填。
十四、本作業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適時補充或修正。
十五、本作業規定經奉准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