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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經濟部公共工程優質獎評選及獎勵作業要點」第三點及第八點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經濟部國營事業管理司
發布機關: 經濟部
發布日期: 115.11.02
發布字號: 經營字第11521444570號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法規名稱: 經濟部公共工程優質獎評選及獎勵作業要點
內容: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藉由公開表揚辦理優良公共工程之本部所屬單

    位、受本部補助或委辦機關、個人及相關承攬廠商,以肯定其執行公共工

    程品質管制作業之貢獻,並促使廠商朝良性發展,進而提升公共工程品質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部為辦理公共工程優質獎評選事宜,得設公共工程優質獎評選小組(以

    下簡稱評選小組),其權責如下:

    (一)查核參選工程及審查個人事蹟。

    (二)複評決定得獎工程及得獎對象。

    (三)其他有關評選及獎勵事項。

三、評選小組置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由本部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召集人及

    執行秘書兼任,並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人;其中評選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

    ,諮詢委員六人至七人,由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或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以下簡稱工程會)公布之相關專家學者名單中遴聘擔任;委員任一性別

    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評選小組之委員均為無給職。

四、評選小組會議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評選小組會議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二分之

    一以上同意始得議決。

五、評選小組之幕僚業務由本部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辦理。

六、評選小組得視評選獎項特性進行分組審查,對分組辦理之審查結果,仍應

    經評選小組決議始得作為評比結果。

七、獎項及獎額如下:

    (一)公共工程品質優良獎:

        1.對象:經本部評選委員分組實地查核成績達八十分以上,且經評選

          小組決議為得獎工程之工程主辦單位(含代辦單位)、設計單位、

          專案管理單位、監造單位及施工單位等;並依上述成員之個別貢獻

          度擇優獎勵。

        2.分類獎項及獎額:

          (1)土建水利類:本部所屬(含補助或委辦)單位所辦理土木、水

             利及建築類之工程採購案件,得獎名額以不超過十名為原則,

             其中各級以不超過五名為原則。

          (2)設施工程類:本部所屬(含補助或委辦)單位所辦理機電或處

             理系統之工程採購案件,得獎名額以不超過五名為原則。

        3.土建水利類分級獎項:

          (1)第一級工程:契約金額新臺幣二億元以上。

          (2)第二級工程:契約金額未達新臺幣二億元。

    (二)個人貢獻獎:經評選推動公共工程品管制度相關事項績效優良之人員

        ,得獎名額以不超過三名為原則。

    前述各獎項額度得經評選小組決議予以調整;公共工程品質優質獎各分類

    獎項之得獎額度,得視參獎件數衡平調整之,以總得獎名額不超過十五名

    為原則。

八、公共工程優質獎評選作業,每年辦理一次,評選作業程序及時程如下:

    (一)一月至三月由本部推薦,或接受本部所屬單位推薦。

    (二)評選小組委員名單、評選方式(含審查分組)及作業時程,由本部工

        程施工查核小組簽報核定。

    (三)評選小組委員分組就公共工程品質優良獎之參選工程進行實地查核,

        及個人貢獻獎之個人進行審查。

    (四)召開複評會議及核定得獎名單。

    (五)頒發公共工程優質獎。

    前項作業程序及時程,視當年度工程執行情形,得予適度調整。

    第一項推薦名單,請相關單位依附件推薦基準相關規定,就所屬、補助或

    委辦工程及個人擇優推薦。

九、得獎工程及個人得優先推薦參與工程會公共工程金質獎相關獎項評選。

十、得獎單位及個人之獎勵內容如下:

    (一)頒發獎座一座。

    (二)由本部函請得獎之主辦單位,對所屬人員依貢獻度及相關規定辦理獎

        勵,其獎勵額度最高記功二次。

十一、得獎廠商(承攬商及委外專案管理、設計、監造廠商)頒發獎座一座,

      另得獎廠商名單經本部函報行政院工程會認定而於指定資料庫公告為優

      良廠商之日起一年內,其應繳納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得

      予以減收。減收額度於招標文件中載明,但以不逾原定應繳總額之百分

      之五十為限。繳納後方為得獎廠商者,不溯及適用減收規定。

十二、廠商參選及獎勵期間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取消該屆優質獎資格外,

      並自工程會網路公告名單移除,不再適用前點優惠規定,且次屆不得被

      推薦參加本部公共工程優質獎評選:

      (一)經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且尚在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者。

      (二)廠商所承攬之任一工程,如經本部或中央查核小組查核成績為丙等

          且責任檢討歸屬為廠商者。

      (三)違反本要點附件推薦基準 1  之(4)、(6)規定或因品質不佳發

          生國賠事件者。

      各工程主辦單位發現所屬工程之承攬廠商於獎勵期間有上項情事發生者

      ,應即通知本部。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