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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確保本署及所屬機關(以下合稱各機關
)於運用人工智慧執行業務或提供服務時,能有效管理潛在風險並保障人
民基本權利,落實人工智慧基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於各機關自行開發、委外建置或採購之各類人工智慧系統與服
務。
三、各機關使用人工智慧執行業務或提供服務時,其風險管理、內控監督與內
控措施之推動及時程管理,由各機關之資通安全推動小組辦理之。
四、各機關自行開發、委外建置或採購各類人工智慧系統與服務,應遵循人工
智慧基本法第四條所定七項原則。
五、人工智慧系統與服務之資通安全防護,應依資通安全管理法與其相關法令
及各機關資通安全維護計畫辦理;涉及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時,應
依各機關個人資料保護管理制度進行事前評估與控管。
六、各機關於規劃自行開發、委外建置或採購人工智慧系統與服務前,或既有
人工智慧系統與服務發生重大功能變更時,應填具政府人工智慧應用風險
評估檢核表(如附表,以下簡稱風險評估檢核表),識別潛在風險。持續
使用中之人工智慧系統與服務,應視其風險程度、應用範圍或實際運作情
形,適時重新辦理風險評估。
七、人工智慧系統與服務經依風險評估檢核表規定綜合判定結果為甲類者,應
辦理下列內控措施:
(一)人類監督保留:不得將具法律效果或影響民眾權益之行政處分,完全
交由人工智慧自動裁定,應保留適當之人為介入與最終覆核機制。
(二)透明標示:系統與服務自動生成之圖文內容或提供對外互動服務(如
客服機器人)時,應於顯著處標示「本內容由人工智慧輔助/生成」
等提示。
(三)明確警語:應明確標示注意事項或警語。
(四)建立救濟機制:針對受人工智慧輔助決策影響權益之民眾,應提供明
確之申訴管道、決策解釋及權益救濟流程。
(五)強化防護:應於採購契約或系統與服務規格中,加強對供應商之資安
、資料治理與防範歧視偏見之要求。
八、人工智慧系統與服務經依風險評估檢核表規定綜合判定結果為乙類者,應
辦理前點所列各款內控措施,並依機關資源,優先處理甲類風險部分。
九、人工智慧系統與服務經依風險評估檢核表規定綜合判定結果為丙類者,應
辦理第七點第一款及第二款內控措施。
十、人工智慧系統與服務於運行中,若發生輸出結果明顯異常、演算法嚴重偏
差、生成重大違法內容、資料外洩,或對民眾權益、公共安全產生實質損
害等異常情事,應立即暫停系統與服務部分或全部功能、啟動人工備援作
業或其他因應措施。
前項異常情事如屬資通安全事件,應另依經濟部水利署資通安全推動小組
設置及作業要點第七點流程規定辦理。
十一、各機關應定期辦理並鼓勵同仁參與人工智慧素養、資訊倫理及風險管理
之教育訓練,以提升人員對人工智慧技術局限性及資安風險之認知。
十二、本管理要點所定內控機制應由本署定期檢視;並適時做滾動式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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