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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專利法第五十一條及第一百二
十條準用第五十一條規定涉及國防機密或其他國家安全之機密之專利申請
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作業:指收文、分文、承辦、會辦、陳核、繕打、發文、歸檔、諮詢
等處理及文件傳送、簽收登記之流程。
(二)承辦人員:指收文、分文、程序審查、發明公開前審查、新型形式審
查、發明實體審查、再審查、發文、歸檔等各階段經指定之經辦人員
。
(三)應予保密之申請案:指經國防部或國家安全相關機關核定列屬「國家
機密」、「軍事機密」、「國防秘密」、「國家機密亦屬軍事機密」
或「國家機密亦屬國防秘密」之應予保密之發明、新型專利申請案。
(四)密件郵遞作業:指應予保密之申請案,應以雙掛號郵遞,信封以雙封
套密封,內封套加蓋「機密」戳章,外封套則不標示。
(五)專責管理單位:指負責國防保密案件管理及保密期間續行延展諮詢業
務之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
三、涉及國防機密或其他國家安全之機密之發明、新型專利申請案,應以「機
要文件傳遞封」封套密封,該封套上應註明專利申請案號、申請人、申請
日、IPC 分類,並依辦理流程,由各承辦人員依階段填具相關事項,以明
瞭作業流程進度。
四、涉及國防機密或其他國家安全之機密之發明、新型專利申請案,應採用紙
本作業方式辦理。其申請時之作業流程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受理紙本申請案時,收文作業僅就專利申請書完成書面文件電子化掃
描作業及相關基本資料鍵入,不得掃描摘要、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
、圖式及其他所附文件。
(二)受理電子申請案時,於電子檔列印成紙本、裝卷密封後,註記禁止檔
卷調閱。
(三)經確認屬應予保密之申請案者,將該申請案之摘要、說明書、申請專
利範圍、圖式及其他所附文件之電子檔刪除,僅保留專利申請書及相
關基本資料。
五、申請人申請發明、新型專利申請案時,已主張涉及國防機密或其他國家安
全之機密,經審查認有證明文件者,即屬應予保密之申請案;相關作業流
程依第三點規定辦理。
前項申請案經程序審查認無證明文件,經會辦審查人員,認有查證必要者
,應將其摘要、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圖式及相關文件作附件,函請國
防部或國家安全相關機關提供諮詢意見,相關作業程序依第三點規定辦理
。
第一項申請案經程序審查認無證明文件,經會辦審查人員,認非屬應予保
密之申請案,其申請案依一般專利案件作業流程辦理,並函知申請人。
第一項申請人未於申請時主張,而於發明專利申請案公開或公告準備作業
完成前,或新型專利申請案公告準備作業完成前始主張者,由該階段承辦
人員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前項申請案於公開或公告準備作業完成後始主張者,依一般專利案件作業
流程辦理,並函知申請人。其經審查認有證明文件者,應副知國防部或國
家安全相關機關。
發明、新型專利申請案經審查認為涉及國防機密或其他國家安全之機密時
,應將其摘要、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作附件,函請國防部或國家
安全相關機關提供諮詢意見。
經諮詢國防部或國家安全相關機關意見為應予保密之申請案者,承辦人員
應通知專責管理單位。
六、發明、新型專利申請案經諮詢認無保密之必要者,改依一般申請案之作業
程序辦理。
七、應予保密之發明專利申請案,依專利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不
予公開。其各階段之作業流程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於程序審查階段,函知申請人本案不予公開。
(二)於發明公開前審查作業階段,應控管不予公開作業。
(三)自申請日起三年內未申請實體審查,依專利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規定
視為撤回,經本局諮詢國防部或國家安全相關機關而無保密之必要者
,或於國防部或國家安全相關機關所核定之保密期限屆滿或解除機密
之條件成就時,應依法辦理後續公開作業。
八、應予保密之申請案,其程序審查、發明公開前審查、實體審查、再審查及
新型形式審查,應由專任承辦人員承審,但因專長因素考量者,不在此限
。
九、應予保密之申請案,如有必要發交兼任專利審查人員審查時,其傳遞應以
密件郵遞作業寄送。
兼任專利審查人員完成審查時,應以密件郵遞作業寄送或由本局派員取回
。
十、應予保密之申請案,本局製發之補正函、補充、修正通知函、審查意見通
知函、審定書或處分書等相關函件於紙本簽核發文後,應將函稿電子檔刪
除;該等相關函件之寄送方式,應以密件郵遞作業為之。
十一、應予保密之申請案,經審定或處分者,保密期間自審定書或處分書送達
申請人後為期一年,並得續行延展保密期間,每次一年;期間屆滿前一
個月,由專責管理單位諮詢國防部或國家安全相關機關是否有續行延展
保密之必要,於無保密之必要時,通知原承辦審查科辦理解密作業,並
補行摘要、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圖式及其他所附文件電子化掃描作
業,發明專利案進行公開作業程序。
前項應予保密之申請案之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之條件若已明確核定,則
不續行諮詢延展保密作業,待保密期限屆滿或解除機密之條件成就時,
由原承辦審查科辦理解密作業,並補行摘要、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
圖式及其他所附文件電子化掃描作業,發明專利案進行公開作業程序。
十二、應予保密之申請案,經核准審定或處分者,於製作審定書或處分書時不
製作公告本。
前項應予保密之申請案於無保密之必要時,應函知申請人應於送達後三
個月內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年費,始予公告;屆期未繳費者,不予公告
。
申請人依限繳納前項費用者,應由原承辦審查科製作公告本,進行後續
專利公報公告作業。
十三、應予保密之申請案,未解密前,申請文件應予封存;歸檔時,設置專櫃
,由專人列冊管理。
十四、有關本要點之作業流程如附表一至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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