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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暨所屬機關為管理各項水利設施遭受天然
災害,需作緊急處理之搶險、搶修及復建措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水利設施:指本署暨所屬機關設置或管理之河海堤、護岸、取輸排水
設施、渠道、橋涵、水庫、壩體及其附屬建築物等。
(二)天然災害:指風災、水災、震災、豪雨及其他非人力所能抗拒之災害
。
(三)搶險:指天然災害致使水利設施發生損壞或已發生險象,為防止損壞
險象擴大所作之緊急搶救措施。
(四)搶修:指天然災害之威脅已減退,為免水利設施尚未修復、重建前,
災害再次發生或擴大所作之緊急搶修措施。
(五)復建:指天然災害發生後,為修復或重建水利設施所作之處理措施。
第二章 設計招標
第一節 搶險工程
三、採購方式:
(一)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以開口契約公開招標方式辦理,並得於招標公告及
招標文件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二)所屬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敘明天然災害已發
生且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辦理緊急搶險
,並依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規定記載政府採購法之招標及決標
規定中,因緊急處置得不適用之條文簽報所屬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
核准後辦理。其未記載者,仍應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簽辦文件範
例詳附件一、二)。
(三)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
,且確有必要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敘明
理由簽報所屬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其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
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並得依第四點第四款廠商選擇方式辦理(簽辦
文件範例詳附件三)。
四、依前點第二款規定辦理方式如下:
(一)搶險工程應於完成日之次日起二週內補辦預算書、圖成立追認手續。
無法在上述期限內完成者,應敘明理由簽報所屬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
員同意。
(二)搶險工程辦理比價或議價之廠商,得免繳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惟應
在請領工程款時預扣百分之五作為保留款,俟驗收合格後一次付清。
(三)協議之單價於協議時應敘明不含廠商之管理費、稅金、利潤及雜項費
用,另職安及環保費用應按實際項目提列。
(四)廠商選擇:
1.所屬機關依所轄地區或水系自行依下列方式選取廠商並建立名單:
(1) 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優良廠商資料庫選擇。
(2) 廠商承攬本署暨所屬機關工程,符合下列資格者:無因政府採
購法第一百零一條各款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尚在停權中
,且二年內無竣工逾期罰款紀錄,且二年內無重大職災紀錄,
且二年內受施工查核或本署督導八十分(甲等)以上或未受施
工查核或督導,配合度佳之廠商。如有不符合上述資格時,所
屬機關應隨時將該廠商自名單內刪除。
(3) 曾獲得本署優良工程獎之營造廠商。
2.選擇在建工程之施工廠商。
(五)前款第一目廠商,機關選為投標廠商之方式如下,由所屬機關自行擇
一選定並簽報所屬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
價或僅邀請一家議價:
1.邀請建立名單內符合資格(承攬等級)之廠商。
2.依建立名單順序,依序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
3.以抽籤方式擇訂個案邀請對象。
(六)搶險工程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採購之決
標應符合下列原則:
1.不及與廠商簽訂契約者,應先有書面、電報或傳真協議。
2.不及與廠商確定契約總價者,應先確定單價及工作範圍。
3.付款條件應能維護公款支用之安全性。
第二節 搶修工程
五、搶修工程以公開招標為原則,並得比照搶險工程以公開招標之方式簽立開
口契約。
六、如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
且確有必要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敘明理由簽
報所屬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其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優先以比價
方式辦理,並得依第四點第四款廠商選擇方式辦理。
七、如有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者,所屬機關得依該
條及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採比價或議價方式辦理,惟
應敘明不適用採購法之條文並簽報所屬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為之
,並得依第四點第四款廠商選擇方式辦理。
八、搶修經費未達查核金額五分之一者,授權所屬機關本權責辦理,其設計原
則、設計初稿及預算書,於災害發生後一個月內由所屬機關首長或其授權
人員審定後,即行招標施工,並在決標後一週內將工程名稱及經費報本署
備查。如無法在上述期限內完成者,應敘明理由簽報所屬機關首長或其授
權人員同意。
九、搶修經費在查核金額五分之一以上者,簽報本署籌有財源後辦理,其設計
原則、設計初稿及預算書,授權所屬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於災害發生後
一個月內審定後,即行招標施工。如無法在上述期限內完成者,應敘明理
由簽報所屬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同意。由本署指定需報署審查之工程,
其設計原則及設計初稿於災害發生後十五日內報本署審定,預算書於災害
發生後一個半月內由所屬機關成立。如無法在上述期限內完成者,應敘明
理由報本署備查。
第三節 復建工程
十、復建工程:設計、招標作業權責,悉依經濟部水利署工務處理要點及相關
法規辦理。
第四節 決標公告
十一、採購招標案決標後應依據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一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八十四
條規定將結果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公告之。
第三章 訂約施工
十二、搶險工程預算及契約書得於完成日之次日起二週內補辦追認之。如無法
在上述期限內完成者,應敘明理由簽報所屬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同意
。
十三、搶險或緊急搶修工程施工中,如有新增項目需辦理議價者,其議價程序
與施工得同時進行。
十四、復建工程訂約、施工、修正施工預算或變更設計等作業程序,悉依經濟
部水利署工務處理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 經費來源及撥付
十五、搶險及搶修工程所需經費由本署相關預算支應;復建工程所需經費由本
署年度預算支應,不足時,依災害防救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辦理。
十六、工程所需經費應以隨到隨辦方式撥付各執行單位;各執行單位對工程費
之支付,應以緊急事項處理,各經辦主計、出納部門均應隨到隨辦。
第五章 驗收決算
十七、搶險、搶修工程完工後,即由所屬機關派員直接辦理正式驗收(即免辦
初驗)。
搶險工程如現場無法查驗或驗收有困難者,得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九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免辦理現場查驗,由執行單位備具書面憑證
採書面驗收,惟應先簽報所屬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辦理。
十八、復建工程完工驗收作業,悉依經濟部水利署工務處理要點、經濟部水利
署暨所屬機關工程驗收注意事項及工程契約規定辦理。
第六章 附則
十九、本要點未規定辦理程序者,悉依經濟部水利署工務處理要點及相關規定
辦理。
有關本要點作業流程詳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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