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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員工資通安全作業規定」第十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 主管機關: |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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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關: |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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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115.0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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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字號: |
貿資字第1151150173號函 |
| 異動性質: |
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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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員工資通安全作業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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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十四、生成式 AI 使用規定
(一)使用原則
1.使用生成式 AI 應遵守資通安全、個人資料保護、著作權與相關
資訊使用規定,並注意其侵害智慧財產權及人格權之可能性,業
務委外辦理時亦同。
2.使用生成式 AI 時,應避免造成民眾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安
全、社會秩序、生態環境之損害,或出現利益衝突、偏差、歧視
、廣告不實、資訊誤導或造假等問題。
(二)資訊輸入注意事項
1.涉及公務機密、個人資料或未經同意公開之資訊,切勿上傳至生
成式 AI ,亦不得詢問涉及機密業務或個人資料之問題。
2.使用生成式 AI 時,所有互動資料皆可能為該服務提供者得以應
用之資源,應避免資訊不當揭露之風險。
(三)應用資訊注意事項
1.使用生成式 AI 時應查證其產出之資訊真偽,不得僅依賴 AI 作
為公務決策依據。
2.使用生成式 AI 時應判斷其生成資訊之正確性,未經查證,不宜
引用或轉述。
3.使用生成式 AI 作為業務輔助工具時,應做適當資訊揭露或標記
。
(四)禁止事項
1.機密文書必須由人員親自撰寫,不得使用生成式 AI 代勞。
2.公務上不得使用大陸地區之生成式 AI 工具,如百度、阿里巴巴
等。
(五)其他
1.行動裝置安裝生成式 AI 相關 APP 前,須確認其真偽。
2.使用自建地端之生成式 AI 模型,應建立資安防護措施,防範安
全威脅及攻擊,確保其系統之穩健性及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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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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