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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
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簡易自來水工程及系統營運補助申請及管考作業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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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
以下簡稱本計畫)之簡易自來水工程及系統營運補助經費申請及管考作業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於無自來水地區之簡易自來水工程,以及經原住民族委員會公
告為原住民族部落之原住民族地區簡易自來水系統營運。
地方政府財力等級為一級者,不得申請。
三、簡易自來水事業應依附件一格式及「簡易自來水工程規劃原則」擬具簡易
自來水工程計畫書(含電子檔),向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
申請補助。
前項簡易自來水事業指自行開發水源或經合法取得水權,且自行設置及管
理簡易供水處理系統,作為自來水使用,且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依自來水法第一百十條核准設立之組織團體或事業。
前項自行開發水源者應依水利法取得水權後,始得營運使用。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附件二格式擬具原住民族地區簡易自來水系
統營運計畫書(含電子檔),向本署申請補助。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簡易自來水工程計畫書或擬具原住民族地區簡
易自來水系統營運計畫書後,應邀請自來水事業、自來水協會、水利技師
公會或水利、環境工程等相關領域之專業人士勘估計畫書內容與經費,並
將勘估完成之下一年度申請補助案於九月底前提報本署(所送計畫書項目
請依附件三格式彙整提送本署)。
本署補助依下列原則邀集專家學者辦理審查:
(一)簡易自來水工程:
1.非位於自來水供水可達地區。
2.合法管委會及有效水權。
3.應附文件完善。
4.計畫完整性。
5.經費合理性。
6.供水急迫性。
7.前一年度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工程考核成效及簡易自來水工程
之維護管理情形。
8.簡易自來水管理人員取得自來水事業技術人員考驗合格情形(每日
供水量在三百立方公尺以下者不適用)。
(二)簡易自來水系統營運:
1.合法管委會及有效水權。
2.應附文件完善。
3.計畫完整性。
4.經費合理性。
5.前一年度計畫執行情形。
6.簡易自來水管理人員參與相關講習情形。
五、除天然災害因素或影響居民重大用水權益者外,工程完工後八年內同一系
統不得再申請,惟系統營運部分則不受此限。
六、工程經費補助不包含土地取得、地上物補償及營運管理費用。
前項工程經費不得包含直轄市、縣(市)政府所收取之路修費。
系統營運計畫書內容以辦理簡易自來水系統調查更新、巡檢維護、水質檢
測、設施改善、操作及支援或經第四點審查程序同意辦理之項目為限。
七、申請案之經費補助最高比率,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直轄市、縣(市)政
府財力等級而定,補助比率上限如附件四所示,餘由直轄市、縣(市)政
府及簡易自來水事業負擔。
八、申請案核定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除經本署同意者外,應於核定後
三個月內上網招標,未完成者,本署得取消該項申請補助案。各項申請補
助案應於核定項目及經費內執行,核定後如有變更,以不違背或降低原定
目標、效益及功能為原則,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辦理,完成後
將變更計畫書送本署備查。變更後總經費超出部分未經本署同意者,由直
轄市、縣(市)政府自行籌應。
本署依計畫經費執行情形,辦理期中檢討。
補助賸餘款應於補助案決算或結案後二個月內按補助比率繳還本署。
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作業及工程採購付款,
並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令頒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之規定辦理
工程查核。
十、各項申請補助案依下列方式辦理撥款:
(一)簡易自來水工程:
按發包金額補助,於開工後得請撥補助經費百分之三十,工程進度達
百分之五十時,請撥補助經費百分之六十五,補助案決算或結案後,
請撥賸餘補助經費。
(二)簡易自來水系統營運:
1.按發包金額補助,於發包後得請撥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三十,執行進
度達百分之五十時,請撥補助經費百分之六十五,補助案決算或結
案後,請撥賸餘補助經費。
2.屬核定之非委外辦理者,按核定金額補助,於核定後得依前目規定
請撥補助經費。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月五日前將前一個月簡易自來水工程執行
進度表(附件五)送本署備查。
十一、請撥經費時應檢具收據及已核章之請款明細表(附件六),另第一期款
應再檢附納入預算證明、預算書及契約書;簡易自來水系統營運如非委
外辦理,則僅需檢附納入預算證明資料。
十二、補助案決算或結案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下列文件函送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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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簡易自來水工程:決算書、補助工程成果資料(附件七)及已核章
之經費累計表(附件八)。
(二)簡易自來水系統營運:驗收證明、結案報告書(附件九)及已核章
之經費累計表。
十三、本署得於年度結束後對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補助案之考
核,考核事項如下:
(一)執行情形–各月執行進度超前與落後情況。
(二)查核情形–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執行期間之查核情形。
(三)經費運用情形–各工作項目之實支數。
(四)補助案件後續維護管理情形(含簡易自來水事業運作與輔導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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