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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11.27 19:01

訂定「經濟部水利署辦理淹水感測器抽查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經濟部水利署
發布機關: 經濟部水利署
發布日期: 114.11.24
發布字號: 經水防字第11433048550號函
異動性質: 訂定
法規名稱: 經濟部水利署辦理淹水感測器抽查作業要點
容:
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依據水災智慧防災計畫,為掌握全國淹水
    感測器設備維護及運作情形,以利於颱風豪雨期間即時掌握積淹水地點及
    深度資料,有效提供現地狀況,供防汛人員及早進行應變作為,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範圍:本署所屬各河川分署(以下簡稱河川分署)及受本署補
    助之全國行政機關(構)(以下簡稱各級機關(構))轄管可供蒐集淹水
    災情之淹水感測器。
三、各級機關(構)應訂定轄管淹水感測器設備維護管理機制,據以辦理功能
    維護及自主檢查工作。
    各級機關(構)應將轄管淹水感測器站名、UUID(含物理量與監測站)、
    座標、感測器型式、物理量單位、平時/淹水時傳輸頻率、建置管理單位
    名稱及聯絡電話等相關資料,依附表一–1 「淹水感測器基本資料明細表
    」、附表一–2 「淹水感測器轄管單位窗口人員清冊」格式建檔,於每年
    三月一日與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彙整函報本署。
    前項資料異動時(含新建站、遷站或基本資料所載內容異動等),各級機
    關(構)應即時函報本署。
四、本署應將前點第二項資料彙整建置成資料庫,於本署水災災情資訊整合平
    台「淹水感測器即時狀態儀錶板」提供各級機關(構)查詢。
五、本署及河川分署應各自組成淹水感測器抽查小組,辦理淹水感測器(含
    CCTV  附屬設施)功能之抽查。
    淹水感測器抽查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署或各河川分署指派簡任級或其
    代理人員擔任,另置抽查委員二至四人,由本署或各河川分署與淹水感測
    器有關之組室指派人員擔任,並得外聘抽查委員一至三人。
    辦理抽查作業時,受抽查各級機關(構)應指派相關主管或承辦人員出席
    ,並委請設備建置(或維運)廠商一同出席,以利協助設備抽查作業進行
    。
六、前點抽查之地點可依本署公告之淹水感測器資料妥善率統計情形擇定,應
    辦理項目如下:
    (一)書面查閱基本資料、維護管理機制及維護紀錄表、自主檢查等。
    (二)現場檢查設備狀況及資料即時傳輸功能。
    前項抽查結果,應依附表二–1 淹水感測器書面資料查閱紀錄表」及附表
    二–2 「淹水感測器現場功能抽查紀錄表」作成紀錄。
七、本署及河川分署應依下列規定執行前點之抽查:
    (一)定期抽查:
        1.抽查時程:河川分署每年二次(四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期間及十
          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內各辦一次)對轄管範圍內各級機
          關(構)之淹水感測器辦理抽查作業;本署於每年五月底前辦理河
          川分署建置之淹水感測器抽查作業。
        2.抽查比例:河川分署以該年度轄管縣(市)淹水感測器數量為基準
          ,一百站以下者至少抽查四站;大於一百站但二百站以下者至少抽
          查八站;大於二百站但三百站以下者至少抽查十二站;大於三百站
          但四百站以下者至少抽查十六站;大於四百站者至少抽查二十站。
          河川分署建置之淹水感測器妥善率未達百分之九十五者,列為本署
          定期抽查對象。
    (二)不定期抽查:本署及河川分署於汛期發現淹水感測器疑有異常運作或
        妥善率不佳時,得辦理不定期抽查。
八、抽查結果列為「立即改善」者,應於抽查完成後一個月內改善完成;列為
    「限期改善」及「計畫改善」者,由各級機關(構)依權責擬訂改善工作
    計畫及時程,並於完成改善後,將改善成果資料函送本署及河川分署備查
    。
    未能依前項規定期限改善者,本署得召開檢討會議,請受抽查淹水感測器
    之相關權責機關說明原因、改善措施及時間。
九、本署得依據淹水感測器抽查小組對各級機關(構)之抽查結果,作為下一
    年度地方政府申請淹水感測器新建或更新補助依據;另評定較優者二至三
    名,並發函各級機關針對表現優異之相關主管及承辦人員酌予敘獎。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