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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與工友(含技工、駕駛)協商延後退休年齡審核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主管機關: |
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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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關: |
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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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114.1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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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字號: |
地礦秘字第11417513410號函 |
| 異動性質: |
訂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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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
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與工友(含技工、駕駛)協商延後退休年齡審核作業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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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一、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依勞動基準法第五
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與工友協商延後退休年齡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工友,指本中心編制內之普通工友、技術工友及駕駛。
三、有意願繼續任職之工友,至遲應於屆齡退休日三個月前或延後退休年齡屆
至日三個月前,填具申請表(如附件 1),向本中心提出申請協商延後退
休。(下稱申請人)
四、本中心為審核協商延後退休案件,應組成協商延後退休審核小組(以下簡
稱審核小組),審核小組置成員五至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機關首
長指派主任秘書層級以上人員擔任,其餘成員由本中心核稿辦公室、人事
室、秘書室及申請人服務單位指派主管或人員組成,並得視需要聘請學者
專家或外部機關人員。成員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審核小組之決議,應有過半數成員之出席,以出席成員過半數之同意為之
。
五、申請協商延後退休案件,應由審核小組召開會議,就下列事項進行審核,
並作成審核表(如附件 2):
(一)機關業務推動需要:該工作所須具備技術專長具稀少性、機敏性,致
機關難以羅致接替人選或尚有經驗傳承之需;或工作地點位於偏遠或
交通不便之處,致遴員不易。
(二)有無其他替代措施:該工作確實無法透過工作重新分配、委外化、資
訊化、流程簡化、運用志工及職員自我服務等替代措施辦理。
(三)個人工作績效表現:申請人過去個人工作績效表現優良(如年終考核
成績、服務滿意情形、獎懲、出勤紀錄、工作態度或有具體優良事蹟
等)。
(四)個人體能健康情形:申請人之身心體能狀況確仍足以勝任工作。
六、經審核小組同意得協商延後退休者,後續由服務單位與申請人進行具體協
商,每次延後以一年為限,至多延後至六十七歲。
前項審核結果為不同意或與申請人未能協商合意時,應依原退休規定辦理
。
協商情形應作成協商紀錄簽報機關首長核定。
七、本中心應於雙方協商合意後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函報經濟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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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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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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