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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主管機關: |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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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關: |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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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114.1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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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字號: |
經標人字第11480010290號函 |
| 異動性質: |
訂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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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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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建構本局健康友善之職場環境及辦
理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處理,特依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
辦法(以下簡稱安衛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職場霸凌,指本局人員於職務上假借權勢或機會,逾越職務上
必要合理範圍,持續以威脅、冒犯、歧視、侮辱、孤立言行或其他方式,
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不友善工作環境,致本局公務人員身心健
康遭受危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職場霸凌行為情節輕重之判斷,應審酌下列因素:
(一)對被害人造成身心侵害之程度。
(二)對被害人侵害行為之次數、頻率、行為手段、重複違犯及其他相關因
素。
(三)對被害人之侵害行為應受責難程度,包括故意、悔改有據及其他相關
因素。
三、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第三條及第一百零
二條所定人員。
本局技工、工友、駕駛、約僱人員及駐衛警得比照安衛辦法第四十九條規
定辦理。
本局勞務承攬派駐人員(如保全、清潔人員)等非屬保障法適(準)用對
象,倘受本局人員霸凌,得向本局提出申訴並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
處理。
四、本局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以下簡稱防護委員會)應設置職場霸凌受理
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指派專人於辦公日每日查收。
受理申訴管道:
(一)本局各單位各級主管。
(二)本局人事室:
1.專線電話:02-33432265。
2.傳真:02-23431911。
3.電子信箱:sos@bsmi.gov.tw。
本局職場霸凌處理流程圖如附件一。
五、本局公務人員遭受職場霸凌,得由本人填具職場霸凌申訴書(或委任代理
人)向本局防護委員會提出職場霸凌之申訴(申訴書及委任書格式如附件
二、三);必要或急迫時得以口頭、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
但應於三日內補正申訴書。
如行為人為本局機關首長,應向經濟部提出申訴。如行為人為本局所屬機
關首長,應向本局提出申訴。
前二項提起申訴之期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被申訴人屬非具權勢地位者,自職場霸凌行為終了時起,逾三年者,
不予受理。
(二)被申訴人具權勢地位者,自職場霸凌行為終了時起,逾五年者,不予
受理。
本局接獲職場霸凌之申訴時,應即通知經濟部。
六、本局應於接獲申訴之日起十日內,召開防護委員會會議,決定是否受理,
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是否受理;無從通知者,免予通知;不予受理者,應
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訴人,並副知經濟部。
職場霸凌之申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接獲申訴應不予受理:
(一)非屬保障法及安衛辦法所稱職場霸凌事項。
(二)無具體之內容。
(三)申訴人未具真實姓名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
(四)同一事件已不受理或已作成終局實體處理。
(五)申訴事件已撤回申訴(申訴撤回書格式如附件四)。
(六)已逾申訴期限。
前項第五款之撤回申訴,本局認有必要者,得本於職權繼續調查處理。
決定是否受理職場霸凌申訴時,得以召開實體或線上會議決定,如符合下
列情形,得採行書面審查(職場霸凌申訴案件受理與否書面審查意見書格
式如附件五),並由防護委員會委員全體一致共識決定。採行書面審查時
,如未能獲得防護委員會全體委員一致共識決定,仍應召開會議作成決定
:
(一)非屬第二項各款情形而應予受理者。
(二)提起職場霸凌申訴者非屬事件當事人,且未經代理或委託;申訴人或
被申訴人一方非屬本機關人員(以霸凌事件發生時認定);或屬應依
性別平等工作法提起申訴等非屬安衛辦法所稱職場霸凌事項。
(三)屬第二項第三款至第六款所定情事。
七、本局防護委員會受理申訴之日起,應於一個月內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前項調查小組成員至少三人,召集人得指定防護委員會委員組成,任一性
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外部學者專家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參與職場霸凌申訴案件之調查、處理及決議人員之迴避,應依行政程序法
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申訴人亦得申請迴避,如有應自行迴
避而不迴避者,本局應命其迴避。於本局人事、主計、政風人員為職場霸
凌事件行為人時,亦應要求其迴避或採取適當措施,確保申訴調查過程客
觀公正。
八、本局於知悉職場霸凌之情形,或至遲自申訴人提起申訴時起,應採取下列
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一)因接獲申訴而知悉時:
1.採行避免申訴人受職場霸凌情形再度發生之措施。
2.視申訴人需求及事件情節,提供相關諮詢或必要之協助及保護措施
。
3.對行為人為適當之處理。
(二)非因前款情形而知悉時:
1.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
2.依被霸凌者意願,協助其提起申訴。
3.依被霸凌者意願,提供相關諮詢或必要之協助及保護措施。
4.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辦公場所。
職場霸凌行為人涉及不法侵害,且情節重大者,於進行調查期間有先行調
整職務之必要時,本局得依相關法令規定調整之。
九、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時,應超然獨立,秉持客觀、公正及專業之原則,給予
申訴人、被申訴人陳述意見機會,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訪談申訴人、被申訴人、其他相關人員時,調查小組應全程錄音或錄
影;受訪談者不得自行錄音或錄影。
(二)申訴人、被申訴人及相關人員應配合調查小組之調查,並提供相關文
件、資料或陳述意見。
(三)就涉及調查之特殊專業、鑑定及其他相關事項,得諮詢其他機關(構
)、法人、團體或專業人員。
調查人員及參與處理職場霸凌事件之人員就申訴人、被申訴人、協助調查
之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違者按情節輕重予以
懲處。
十、調查小組應於召開第一次會議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報告(格式如附件
六);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訴人及被申訴人。
前項調查報告應送防護委員會,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之申訴要旨。
(二)調查歷程,包括日期及對象。
(三)申訴人、被申訴人及相關人員陳述之重點。
(四)事實認定及理由,包括證人與相關人員陳述之重點、相關物證之查驗
。
(五)處理建議。
十一、防護委員會應依調查結果,至遲於調查報告完成日起一個月內,為職場
霸凌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由本局將決定結果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申訴
人及被申訴人。
調查報告及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應於決定作成日起七日內併同職場霸
凌處理程序檢核表,函送經濟部備查。
職場霸凌行為人為機關首長時,其調查報告、相關事證及申訴成立與否
之決定,應於決定作成日起七日內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十二、本局應依決定結果,檢討相關人員責任、懲處及研提改善作為,並副知
經濟部。
申訴案件經調查屬實決定成立者,本局應視情節輕重,對被申訴人為適
當之懲處、調整職務或其他適當處理,並予以追蹤、考核及監督,避免
再度職場霸凌或報復情事發生;決定不成立者,仍應審酌處理建議,為
必要之處理。
申訴案件經調查證實申訴人有濫訴或誣告之事實者,亦得審酌處理建議
,依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規定追究責任或其他適當處理
。
當事人對審議決定不服時,得按其身分依適用法令提起救濟。
十三、人事室應將職場霸凌申訴案件處理及檢討改善情形,運用適當場合或會
議進行公開宣導,並應持續協助與關懷個案後續情形,得視當事人需要
,透過員工協助方案(含諮商輔導)等機制,協助轉介相關專業機構。
十四、本局對於在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調查或處理程序中,為申訴、作證、提
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
前項不當之差別待遇指解僱、降調或其他損害其依法所應享有之權益等
作為。
十五、為積極防治職場霸凌案件之發生,本局應定期舉辦或鼓勵所屬人員參與
下列相關教育訓練:
(一)一般人員,建議教育訓練內容如下:
1.本局職場霸凌防治政策及申訴處理機制。
2.職場霸凌基本認知、因應及相關法令。
3.其他與職場霸凌防治有關之教育,如增進人際關係、溝通技巧等
。
(二)主管人員,除參與一般人員教育訓練內容以外,建議教育訓練內容
如下:
1.增進同理心、情緒管理、壓力調適、溝通技巧、領導管理、危害
預防等能力。
2.瞭解近年常見職場霸凌之案例。
(三)本局處理職場霸凌事件或有管理責任之人員,除參與前二目教育訓
練內容以外,建議教育訓練內容如下:
1.熟悉職場霸凌防治相關法令規定。
2.瞭解機關防治責任。
3.職場霸凌事件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4.其他與職場霸凌防治有關之教育,如:覺察及辨識權力差異關係
、被害人協助及權益保障。
十六、防護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十七、本要點未規定者,應依保障法、安衛辦法、各機關公務人員執行職務遭
受職場霸凌防治處理原則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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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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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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