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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經濟部水利署各區水資源分署橋梁維護管理之考核及督導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經濟部水利署
發布機關: 經濟部水利署
發布日期: 114.10.08
發布字號: 經水源字第11415100720號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法規名稱: 經濟部水利署各區水資源分署橋梁維護管理之考核及督導作業要點
容:
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複查,以考核及督導所屬各區水資
    源分署(以下簡稱水資源分署)落實轄管橋梁維護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水資源分署應依交通部「公路橋梁檢測及補強規範」(以下簡稱橋梁規範
    )辦理所轄橋梁之維護管理,其包含檢測、維修及補強等作業,檢測之頻
    率及項目原則如下:
    (一)定期檢測:兩年至少檢測一次,於檢測當年四月底前完成,並將檢測
        結果於當年五月底前函報本署。
    (二)特別檢測:於重大事故、災害發生後或巡查發現顯著異狀經水資源分
        署判斷有必要時辦理,並於完成檢測次月底前將檢測結果函報本署。
三、水資源分署辦理定期或特別檢測發現缺失時,應依橋梁規範之處置急迫性
    評等(U 值為二至四)所定期限完成維修補強作業,並於完成改善後一個
    月內,製作維修補強成果報告(含維修補強情形及補強前、中、後照片)
    函報本署。
四、本署得視需要辦理橋梁複查,並得配合水庫防汛督導、水庫安全評估、水
    庫安全複(抽)查或水庫整備維護等工作,於每年七月底前,採召開會議
    或現地勘查方式辦理完成:
    (一)水資源分署應備妥橋梁檢測相關文件,並派專人說明檢測結果及維修
        補強事宜。
    (二)水資源分署收到複查紀錄後,如有待維修補強缺失者,應依前點規定
        ,於完成改善後一個月內將維修補強成果報告函報本署。
五、複查作業由本署水源經營組負責幕僚作業,並得視業務需要邀集相關組室
    或專家參與。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