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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作業原則」,並自即日起生效。

主管機關: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發布機關: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發布日期: 114.09.18
發布字號: 商人字第11409406390號函
異動性質: 訂定
法規名稱: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作業原則
容:
一、經濟部商業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提供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及衛
    生防護措施,並使其免於遭受職場霸凌等行為,依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
    及衛生防護辦法第五條規定,成立本署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會)。
二、本會負責事項如下:
    (一)督導檢查安全及衛生防護。
    (二)督導辦公場所建築、設施及設備之維護及檢修。
    (三)督導各項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並作成年度書面報告,於本署網頁公
        開。
    (四)督導健康管理之宣導及實施。
    (五)督導安全及衛生防護訓練及宣導。
    (六)督導本署人員遭受騷擾、恐嚇及威脅等情事之處理。
    (七)督導本署人員遭受生命、身心健康危害等情事之處理。
    (八)督導不法侵害事故發生原因之調查及檢討改進。
    (九)職場霸凌申訴之處理。
    (十)督導抽查本署各單位辦理安全及衛生防護事項。
    (十一)督導其他涉及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之防護。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署長指定副署長或幕僚長擔任
    ,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代理之;其其委
    委員;,由署長就本署職員及相關學者專家聘(派)兼任之。
    前項委員人數,外聘之相關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其任一性別
    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任期內出缺時,繼任委員任期至原任
    期屆滿之日止。
    本會應作成職場霸凌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時,出席之相關學者專家人數,
    不得少於出席委員三分之一。
四、本署各單位對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及職場霸凌防治與處理,應依
    權責分工表(如附表)確實辦理。
五、本會原則每年至少召開ㄧ次,自我檢查安全及衛生防護執行情形;,必要
    時,得隨時召開,但經接獲職場霸凌申訴案件時,應於十日內召開。
六、本署職場霸凌之調查處理程序及相關事項規定,另訂之。
七、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外聘之相關學者專家,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八、本會所需之經費由本署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