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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總則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所屬事業固定資產投資專案計畫(以下簡稱專案
計畫)之編審,除應依行政院訂頒之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
法等相關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二、本要點所稱專案計畫係指前述相關規定所定義建設新廠、重大改良及更新
、擴充生產與維持正常營運作業必須之計畫型資本支出計畫,但不包括「
營運設施汰換更新計畫」。
三、專案計畫除應配合國家整體經濟發展需求外,並以符合下列各項為原則:
(一)公司經營策略。
(二)能有效利用公司現有資源或提高經營效率者。
(三)具有良好投資效益。
前述專案計畫有助於未來民營化之推動者,應優先辦理。
四、專案計畫應對投資環境、計畫之投入產出,諸如人力、財務、土地、原物
料取得、製程及工程技術、產出市場預測等內外在因素及各階段潛在風險
因子,作周延審慎之考量;對成本效益應作精密之評估,包括風險及不定
性分析,並顧及公害防治、環境影響及工業安全衛生。
五、專案計畫之社會成本過高,或財務計畫欠周,或投資報酬率欠佳甚或低於
資金成本率,或淨現值為負值者,除為配合政府政策辦理者外,應不予成
立。
貳、可行性研究報告之編審
六、凡專案計畫均應研提可行性研究報告。
七、各事業擬議中之專案計畫均應先就投資環境、計畫之投入產出,諸如人力
、財務、土地、原物料取得、製程及工程技術、產出市場預測等內外在因
素作初步可行性評估,覈實考量各階段潛在風險因子,確認有投資價值者
,再編製可行性研究報告。
八、各事業專案計畫之可行性研究應以自行辦理為原則;重大複雜之計畫得邀
請國內、外專業機構會同辦理。
九、專案計畫可行性研究報告應針對計畫之特性妥為表達,其內容編製應依照
本要點附件一「可行性研究報告編製說明」規定辦理,所列資料數據應註
明出處、計算方法及估算基礎,並確實針對高敏感度之風險,妥擬相關替
代方案及風險管控措施。
十、各事業應於每年九月十五日前,將年度新興投資專案計畫概要表(格式如
附件二)函報本部國營事業管理司(以下簡稱國營司)。專案計畫投資總
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者,其可行性研究報告(二十份,以下皆同)應
於每年十月十五日前,未達一百億元者應於每年十一月十五日前,送本部
審核。符合第十一點第一項規定之計畫可行性研究報告,應依預算程序規
定時限,併該公司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畫提送本部審查(審查流程如附圖
)。
對事業之營運有重大影響,或為配合政府政策辦理之緊急工程,不在此限
。
十一、專案計畫投資總額在一定金額以下且該專案計畫之產品(或服務)係使
用公司既有製程或技術者,其可行性研究報告授權公司董事會負責審查
。前述之一定金額,依各公司狀況不同,由本部國營司按年檢討訂定之
。
前項外之專案計畫可行性研究報告,由本部國營司進行研審,並視需要
得會同有關單位或聘請學者專家進行書面或會議審查。
專案計畫可行性研究報告若依相關規定須其他業務主管機關審查者,由
公司(董事會)審查後,依其規定辦理。惟審查結果,應由該公司於年
度固定資產投資計畫預算審查規定時限前,函告本部國營司。
十二、專案計畫可行性研究報告應依前條研審意見修訂,並將辦理情形以表列
方式說明;或依研審意見,另外編製「xx計畫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查意
見暨辦理情形對照表」(格式如附件三)。
十二之一、各事業對於可行性研究報告之內容,應覈實依「可行性研究報告自
評檢核表」(格式如附件四)辦理自評,並負查證及評估之責任,
且應就下列事項擬定相關內容:
(一)專案計畫應強化節能減碳措施之預期效果與影響,依「公共工
程節能減碳檢核表」(格式如附件五)逐項檢視,具體提出節
能減碳之作法及承諾,並落實於後續基本設計成果。
(二)專案計畫應進行性別及人權影響評估,依「性別影響評估檢視
表」及「人權影響評估檢視表」(格式如附件六、七)逐項檢
視,並視計畫內容所涉之性別及人權影響層面,訂定性別及人
權目標、績效指標、衡量標準及目標值。
(三)專案計畫涉及淨零轉型十二項關鍵戰略者,應依「淨零轉型通
案自評檢核表」(格式如附件八)逐項檢核,以確保計畫提報
內容與各項關鍵戰略之規劃目標相符。
對於審議過程中,有關機關或學者專家所提各項審查意見,應詳實
回應說明,並由本部國營司請有關機關及學者專家再予審視是否同
意該回應說明。
參、投資專案計畫之編審
十三、專案計畫可行性研究報告均應提報本部國營司,並依國營事業固定資產
投資計畫編製評估要點有關規定編製投資專案計畫,其中可行性研究報
告如係經本部國營司研審者,應於研審完成後,併可行性研究報告修訂
本或可行性研究報告附加「xx計畫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查意見、辦理情
形及機關與學者專家再審視結果對照表」,及檢附「中長程個案計畫自
評檢核表」(格式如附件九)送本部國營司核辦。
十四、投資專案計畫由本部國營司審核後,檢同審核意見,簽報部次長,經核
定辦理者,由各事業編入年度營業預算,循預算程序辦理。
肆、附則
十五、專案計畫有關環境影響評估部分,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及相關法令
規定辦理。
十六、奉准緩辦之專案計畫,如申請恢復辦理,應依本要點規定重新編製投資
專案計畫送本部核辦。
十七、各事業於提報國外固定資產投資專案計畫前,應先擬訂對該國外新設事
業單位之經營管理辦法及制度草案,併專案計畫報核。
十八、投資專案計畫應指定計畫主持人併專案計畫陳報,計畫主持人應負責該
計畫之規劃及執行(可不包括經營);計畫主持人可為一人以上,如遇
計畫主持人中途變更時,接任者與原任者之責任歸屬由事業自行依事實
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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