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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出國報告管理作業規範」第三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發布機關: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發布日期: |
114.03.06 |
發布字號: |
智國法字第11470000280號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法規名稱: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出國報告管理作業規範 |
內容: |
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公務出國人員撰提出國報告之
品質與效能,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局派赴國外從事考察、進修、研究、實習、視察、訪問、開會、談判及
其他公務有關活動之人員(以下簡稱出國人員),應依本規範提出出國報
告;組團出國從事同一任務者,出國報告得共同署名提出。
三、本局出國報告作業流程(附件一)如下:
(一)出國計畫簽奉核定後,人事室每月檢送出國人員名冊予國際及法律事
務室(以下簡稱國法室)。
(二)國法室負責至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發會)所建置之公務出國
報告資訊網(以下簡稱資訊網;機關端網址為 https://report.ndc.
gov.tw/reportwork) ,登錄出國人員相關資料,並通知出國人員繳
交出國報告相關事宜;其出國人員二人以上者,以其中一人為聯絡人
。
(三)出國人員應於返國之日起三個月內,將審核完成並奉核定之出國報告
電子檔傳送至資訊網,並登錄相關出國報告資料;另得上傳本局知識
管理系統或採行其他形式公開發表。
(四)出國報告電子檔傳送至資訊網後,由國法室進行確認程序。
四、出國報告之格式如下:
(一)考察、進修、研究、實習、視察、訪問、開會、談判類別之出國報告
,其內容架構應涵蓋目的、過程、心得及建議等要項。
(二)其他類別之出國報告,其內容架構可參考前款規定撰寫,或由出國人
員依派赴國外活動性質與特性自訂內容架構。
(三)撰寫格式應符合出國報告電子檔規格(附件二)。
五、出國報告屬機密或限閱性質者,其處理原則如下:
(一)出國報告之內容屬機密者,經敘明理由簽奉核定後,其電子檔無須上
傳至資訊網及本局知識管理系統。
(二)出國報告之內容非屬機密,經簽奉核定不宜公開,屬限閱性質者,由
出國人員自行上傳出國報告於資訊網,並由國法室依相關規定,將該
出國報告做「限閱」設定,即不於資訊網公開;經設定「限閱」之出
國報告,以浮水印方式標示限制閱覽等文字後,得上傳本局知識管理
系統供局內同仁閱覽。
六、出國報告陳核程序如下:
(一)出國人員陳核出國報告時,須同時檢附出國報告審核表(附件三),
並應依審核結果,修正出國報告相關資料。出國報告之簽呈屬一層決
行案件。
(二)前款出國報告審核表之基本資料、出國人員自我檢核、出國人簽章等
欄位應由出國人員填寫,計畫主辦機關審核項目及一級單位主管簽章
欄位,應由主辦薦送單位主管審核後簽章。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簽
章欄應由審核人審核後簽名,審核人授權原則如下:
1.出國人員為薦送單位副主管以下者,由薦送單位主管審核;如薦送
單位有二單位以上者,由主辦單位主管審核。
2.出國人員為單位主管與本局同仁或單位主管單獨出國者,由主任秘
書審核。
3.主任秘書、副局長或局長率本局同仁出國者,由局長審核。
(三)主任秘書以上層級單獨出國者,第一款出國報告審核表應由其自行審
查簽章後,由局長審核。
七、為提升出國報告之效率,國法室應辦理稽核程序如下:
(一)每月月底製作尚未繳交出國報告人員之名冊,並以電子郵件通知出國
人員,請其儘速依限繳交出國報告。
(二)每月十日前製作逾期繳交出國報告人員清單陳核,並會知當事人及所
屬組室主管知悉。
八、本規範未規定者,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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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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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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