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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廉政會報設置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
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 |
發布機關: |
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 |
發布日期: |
114.03.04 |
發布字號: |
地礦廉字第11420500100號函 |
異動性質: |
訂定 |
法規名稱: |
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廉政會報設置要點 |
內容: |
一、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貫徹廉能政治,端
正政治風氣,提昇施政效能,特設本中心廉政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本中心廉政計畫之規劃事項。
(二)本中心廉政工作之諮詢事項。
(三)本中心廉政工作執行情形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四)其他有關端正機關風紀及促進廉能政治事項。
(五)其他與機關業務及施政作為相關事項。
三、本會報置委員十四人以上,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中心主任兼任;副召
集人二人,由本中心副主任兼任;其餘委員由本中心主任秘書、一級單位
主管、首長指派之代表派(聘)兼之;另得聘任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
擔任委員。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
四、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中心政風室主任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
會報事務。
五、本會報原則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六、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單位)人員或相關人士列席
。
七、委員以親自出席會議為原則,因故無法出席者,得由代理人出席。
八、本會報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
席費及交通費。
九、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中心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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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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