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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建構健康友善、免受霸凌侵犯之職
場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職場霸凌,指發生在工作場所中,藉由權力濫用與不公平之處
置,造成持續性之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行為,使被霸凌者感到
受挫、被威脅、羞辱、被孤立或受傷,進而折損其自信並帶來沈重之身心
壓力。
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局公務人員、聘用人員、約僱人員、工友、技工及駕
駛。
三、為加強霸凌防治觀念之宣導,本局得利用各種集會、訓練及文宣宣達職場
霸凌之防治處理措施及申訴管道,積極預防職場霸凌事件之發生。
四、受理申訴管道:
(一)本局各單位各級主管。
(二)本局人事室:
1.專線電話:02-33432265。
2.傳真:02-23431911。
3.電子信箱:sos@bsmi.gov.tw。
本局員工職場霸凌處理標準作業程序如附件一。
五、本局設職場霸凌申訴處理評議會(以下簡稱職場霸凌申評會),專責處理
有關職場霸凌之申訴事件。
職場霸凌申評會置委員三至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局副局長兼任
且為會議主席;其餘委員,由局長就本局職員、社會公正人士及專家學者
聘任之。
前項委員人數,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委員任期二年,均為無給職,期滿得續聘之;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
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代理之。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
理。
職場霸凌申評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
半數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非本局之兼職委員出席會議時得支領出席費,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預算項
下支應。
六、提出申訴程序如下:
(一)申訴人應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親自或委任代理人向所屬單位各級主
管或人事室提出申訴;霸凌事件持續發生者,以最後一次事件發生時
間起算之。
(二)申訴應填具申訴書(如附件二)載明下列事項,必要或急迫時並得以
口頭、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但應於十日內補正申訴書
:
1.申訴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服務單位、職稱、住居所、聯
絡電話。
2.有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服務單位、職稱
、住居所、聯絡電話,並應檢附委任書(如附件三)。
3.申訴事實發生日期、內容、相關事證或人證。
(三)申訴人或其代理人於事件作成決定前撤回申訴者,應以書面為之(如
附件四),於送達人事室後即予結案,並不得就同一事件再行提出申
訴。
本局首長涉及職場霸凌事件者,申訴人應向經濟部提出申訴,其處理程序
依經濟部相關規定辦理。
本局所屬機關首長涉及職場霸凌事件者,由本局受理申訴。
七、職場霸凌申評會申訴處理程序如下:
(一)收受申訴書後,因案情複雜或事實未臻明確,須調查相關事證始能釐
清,或可能影響申訴人、第三人等重要權益,召集人得指定職場霸凌
申評會委員三人以上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二)調查過程應保護當事人之隱私權及其他人格法益,調查結束後,並應
作成調查報告書(格式如附件五),提職場霸凌申評會評議。
(三)申訴事件之評議,得通知當事人、關係人到場說明,必要時並得邀請
具相關學識經驗之學者專家協助。
(四)職場霸凌申評會對申訴事件之評議,應作出成立或不成立之決定。決
定成立者,應作成懲處及其他適當處理之建議;決定不成立者,仍應
審酌審議情形,為必要處理之建議。另申訴事件經證實,申訴人有誣
告之事實者,亦應作成懲處及其他適當處理之建議。
(五)申訴決定應載明理由,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六)申訴事件應自受理之次日起一個月內調查完成並作成評議,必要時經
局長同意得延長一個月,以一次為限,並通知當事人。
八、職場霸凌事件申訴之職場霸凌申評會成員在調查、評議過程中,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
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
人之關係。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
職場霸凌事件申訴之職場霸凌申評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
請迴避︰
(一)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調查、評議有偏頗之虞。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本局職場霸凌申評會為之,並應為適當
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職場霸凌申評會成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被申請迴避之職場霸凌申評會成員在該申請事件為准駁前,應停止調查、
評議工作。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職場霸凌申評會成員有第一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
避者,應由本局職場霸凌申評會命其迴避。
九、職場霸凌事件之調查、評議,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調查、評議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並保護當事人之隱私權及其他人格
法益。
(二)調查、評議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
及答辯機會。
(三)當事人之陳述明確,已無詢問之必要者,應避免重複詢問。
(四)事件之調查、評議,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請相關
學識經驗者協助。
(五)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應避免其對質。
(六)調查、評議人員因調查、評議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圍內另
作成書面資料,交由當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七)處理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處理申訴事件所獲悉之內容,除有調查、
評議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如有洩密時,應依
刑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八)對於在事件申訴、調查、評議、偵查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告訴、
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
之差別待遇。
十、申訴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受理,並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訴人:
(一)申訴人非申訴事件之被害人。
(二)對於非屬職場霸凌之事件提起申訴。
(三)無具體事實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服務單位。
(四)申訴書不合規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
(五)對已函復調查結果或已撤回之同一職場霸凌事件重行提起申訴。
(六)提起申訴逾規定期間。
十一、申訴事件經職場霸凌申評會評議決定後,由人事室依規定辦理懲處或移
送相關單位執行有關事項,並予以追蹤、考核及監督,避免職場霸凌或
報復之情事再次發生。
十二、當事人有輔導、醫療等需要者,本局得依員工協助方案協助轉介至專業
輔導或醫療機構,並持續關懷個案後續情形。
十三、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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