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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區域排水治理計畫審議小組設置要點」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
經濟部水利署 |
發布機關: |
經濟部 |
發布日期: |
114.02.03 |
發布字號: |
經授水字第11460001510號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法規名稱: |
區域排水治理計畫審議小組設置要點 |
內容: |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依據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四、第八十二條及排
水管理辦法等規定,辦理區域排水治理規劃、治理計畫、用地範圍線圖及
排水集水區域圖審議作業,特設區域排水治理計畫審議小組(以下簡稱本
小組)。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中央管區域排水治理規劃報告新訂及檢討之審查事項。
(二)中央管區域排水治理計畫新訂及修正之審議事項。
(三)中央管區域排水用地範圍線圖之新訂及修正之審議事項。
(四)中央管區域排水集水區域圖之新訂及修正之審議事項。
(五)直轄市、縣(市)管區域排水用地範圍線圖新訂及修正之審議事項。
(六)其他有關區域排水治理計畫之審議事項。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召集人由本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水利
署)副署長兼任之,副召集人由水利署總工程司兼任之;並置審議委員十
五至十七人,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
為當然委員外,其餘成員如下:
(一)內政部推薦一人。
(二)農業部推薦一人。
(三)水利署主任秘書。
(四)水利署副總工程司。
(五)水利署水利規劃分署一人。
(六)水利署水文技術組一人。
(七)水利署土地管理組一人。
(八)水利署水利行政組一人。
(九)水利署河川海岸組組長。
(十)專家學者四至六人。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但以職務為擔任資格者,其任期隨職務異動
而更異;前項第十款專家學者委員續聘得連任一次,每次改聘不得低於該
等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四、本小組視實際需要召開審議會議,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克出席時
,得由副召集人或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主持會議,排水治理計畫新訂(
含修正)、排水用地範圍線圖之新訂(含修正)及排水集水區域圖之新訂
(含修正)之審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但前點第一款至第九款各機關委員因故不能出席
時,得指派代理人代表出席。
五、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或其代理人)得依「各機關學校出
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之規定支領必要之費用。
六、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水利署河川海岸組負責辦理,並由該組主管科長擔任幹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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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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