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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經濟部主管災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主管機關: | 經濟部國營事業管理司 | 
            
	| 發布機關: | 經濟部 | 
            
	| 發布日期: | 114.01.13 | 
            
	| 發布字號: | 經營字第11421401300號函 | 
            
	| 異動性質: | 修正 | 
            
            
            
            
            
            
	| 法規名稱: | 經濟部主管災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 
            
            
            
            
	| 內容: |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處理本部主管災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各項災害防救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加強災害防救相關機關(單位、團體)之縱向指揮、督導及橫向協調
 、聯繫事宜,處理各項災害應變措施。
 (二)協調中央及地方各項災害應變措施。
 (三)掌握各項災害狀況,即時傳遞災情,通報相關機關(單位、團體)應
 變處理,並定時發布訊息。
 (四)災情之蒐集、評估、處理、彙整及報告事項。
 (五)中央機關(單位、團體)緊急救災人力、物資之調度與支援及地方政
 府資源跨轄區支援事項。
 (六)其他有關防救災事項。
 三、本部主管災害防救業務主辦機關(單位):
 (一)水災、旱災:水利署。
 (二)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國營事業管理司(部屬事業部
 分)、能源署(民營事業部分)
 (三)礦災: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
 (四)工業管線災害:產業園區管理局。
 四、本中心指揮官、協同指揮官及副指揮官規定如下:
 (一)指揮官:一人,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以下簡稱會報)召集人指定之
 ,綜理本中心災害應變事宜。
 (二)協同指揮官:一人至五人,由會報召集人指定行政院政務委員或該次
 災害相關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擔任,協助指揮官統籌災
 害應變指揮事宜。
 (三)副指揮官:若干人,其中一人由內政部消防署署長擔任(除旱災外)
 ,其餘人員由指揮官定之,襄助指揮官及協同指揮官處理本中心災害
 應變事宜。
 五、本部指定之災害防救業務專責人員(或專責代理人)統籌處理本部防救災
 緊急應變及相關協調事宜。
 六、本部主管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災害防救業務主辦機關首長(單位主
 管)應報告部長,由部長視災害之規模、性質、災情、影響層面及緊急應
 變措施等狀況,決定本中心之開設及其分級,並於成立後,立即口頭報告
 會報召集人。
 多種重大災害同時發生時,相關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應即
 分別成立應變中心。
 前二項應變中心成立事宜,應於三日內補提書面報告。
 七、本中心開設時機、分級及應進駐機關(單位、團體)規定如下:
 (一)水災:
 1.二級開設:
 (1) 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部研判有開設必要:
 甲、中央氣象署連續發布豪雨特報,七個以上直轄市、縣(市
 )轄區為豪雨警戒區域,且其中三個以上直轄市、縣(市
 )轄區內為大豪雨警戒區域。
 乙、因水災災害或有發生之虞時,有跨部會協調或跨直轄市、
 縣(市)支援之需求。
 (2) 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內政部、國防部、交通部、農業部
 、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及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2.一級開設:
 (1) 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部研判有開設必要:
 甲、中央氣象署連續發布豪雨特報,七個以上直轄市、縣(市
 )轄區內二十四小時累積雨量達二百毫米,且其中三個以
 上直轄市、縣(市)轄區內二十四小時累積雨量達三百五
 十毫米。
 乙、五個以上直轄市、縣(市)災害應變中心二級以上開設。
 丙、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後,中央氣象署持續發布豪雨
 特報,且災情有持續擴大趨勢。
 (2) 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水災二級進駐機關及教育部、衛生
 福利部、環境部、原住民族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
 政院新聞傳播處及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
 (二)旱災:
 1.開設時機:本部水利署發布之水情燈號有二個以上供水區橙燈或一
 個以上供水區紅燈。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內政部、國防部、教育部、交通部、農
 業部、衛生福利部、環境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行政院災害
 防救辦公室、行政院新聞傳播處及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3.前目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得以定期召開工作會議方式運作。
 (三)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
 1.開設時機:估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部研判有開設必要:
 (1) 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
 甲、有十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有持續擴大蔓延,
 無法有效控制。
 乙、陸域污染面積達十萬平方公尺以上,無法有效控制。
 (2) 輸電線路災害估計有十人以上傷亡、失蹤,或十所以上一次變
 電所全部停電,預估在三十六小時內無法恢復正常供電,且情
 況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內政部、國防部、交通部、勞動部、衛
 生福利部、環境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
 及行政院新聞傳播處。
 (四)礦災:
 1.開設時機:估計有十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亟待救助,
 經本部研判有開設必要。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內政部、國防部、交通部、勞動部、衛
 生福利部、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及行政院新聞傳播處。
 (五)工業管線災害:
 1.開設時機:估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部研判有開設必要:
 (1) 有十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有持續擴大蔓延,無法
 有效控制。
 (2) 陸域污染面積達十萬平方公尺以上,無法有效控制。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內政部、國防部、交通部、勞動部、衛
 生福利部、環境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
 及行政院新聞傳播處。
 八、為順利災害應變工作之進行,本部主管災害防救業務主辦機關(單位)應
 通知前點各款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或其他必要之相關應變機關(單位
 、團體)依前點所定開設時機於一小時內完成進駐,並得視災情狀況或應
 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所請,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進駐機關(單
 位、團體)免派員進駐。
 九、為處理災害防救事宜或配合本中心執行災害應變措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指定之機關(單位、團體)或公共事業應開設緊急應變小組,執行災害通
 報及應變相關事宜。
 十、功能分組:
 本中心依各類型災害應變所需設功能分組,處理各項災害應變事宜。指揮
 官得視實際情形,彈性啟動功能分組或增派其他機關派員進駐,並得指派
 功能分組主導機關統籌支援地方政府之必要協助:
 (一)本部主導之功能分組:
 1.災情監控組:辦理災情蒐報查證及追蹤事宜及監看新聞媒體報導,
 並綜整各分組所掌握最新災情,定時製做災情報告上網發布。有關
 本功能分組幕僚單位由本部主管災害各主辦機關(單位)擔任。
 2.網路資訊組:掌握防災及應變資訊傳遞狀況,辦理防災、應變資訊
 普及公開與災變專屬網頁之資料更新及維護事宜。有關本功能分組
 幕僚單位由本部主管災害各主辦機關(單位)擔任。
 3.疏散撤離組:掌握地方政府執行災害危險區域民眾緊急避難、疏散
 、撤離人數之統計與通報、民眾遠離危險區域勸導情形及登山隊伍
 之聯繫、管制等相關疏散撤離執行情形。有關本功能分組幕僚單位
 由本部主管災害各主辦機關(單位)擔任。
 4.水電維生組:整合自來水、電力、電信、瓦斯、油料災情、搶修進
 度、修復時間等資訊,並協調辦理水電維生設施搶通、調度支援事
 宜。有關本功能分組幕僚單位,水災由水利署擔任,其他類別災害
 由國營事業管理司擔任。
 5.行政及後勤組:辦理應變中心會議幕僚、文書紀錄及相關後勤調度
 支援事宜。有關本功能分組幕僚單位由本部主管災害各主辦機關(
 單位)擔任。
 (二)配合其他機關主導之功能分組參與相關作業:
 1.幕僚參謀組:配合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辦理災情分析、後續災
 情預判與應變、防救災策略與作為等供指揮官決策參裁建議事宜。
 2.管考追蹤組:配合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辦理各項應變事項執行
 及指揮官或工作會報指(裁)示事項辦理情形管考追蹤事宜。
 3.情資研判組:配合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辦理提供各項災害潛勢
 資料分析、預警應變建議及相關災害空間圖資分析研判等事宜。
 4.新聞發布組:配合行政院新聞傳播處,辦理召開應變中心記者會、
 新聞發布、錯誤報導更正、民眾安全防護宣導及新聞媒體聯繫溝通
 等事宜。
 5.支援調度組:配合國防部,辦理結合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掌握
 追蹤救災所調派之人力、機具等資源之出發時間、位置及進度,辦
 理資源調度支援相關事宜。
 6.境外救援組:配合外交部,掌握境外援助資訊及進度,並辦理相關
 協調及聯繫。
 7.輻災救援組:配合核能安全委員會,辦理輻災救援等事宜。
 各功能分組主導機關未進駐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時,該功能分組主導機關由
 本部主管災害防救業務主辦機關(單位)擔任。
 十一、本中心成立地點及運作方式:
 (一)本部主管水災、公用氣體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礦災及工業管線災
 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原則設於內政部消防署。
 (二)運作所需幕僚作業、網路資訊、新聞處理、部會管制、災情綜整、
 文書記錄、安全維護及後勤庶務等各項工作所需人力,以及本中心
 成立期間所耗水、電、耗材與各項庶務所需經費,由本部主管災害
 防救業務主辦機關(單位)負責;相關資訊、通訊等設施,由內政
 部消防署協助操作及維護。
 (三)第一款災害或旱災得視處理緊急應變措施之需要,陳報會報召集人
 另擇應變中心之成立地點及決定運作方式。
 十二、作業程序:
 (一)本部主管災害防救業務主辦機關(單位)平時應建立緊急聯絡名冊
 ,如有異動應隨時更新。
 (二)本中心成立後,由指揮官親自或指定副指揮官定期發布訊息。
 (三)機關(單位、團體)進駐本中心後,本部主管災害防救業務主辦機
 關(單位)應即安排指揮官、協同指揮官或副指揮官召開災害防救
 準備會議,瞭解相關機關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有關災情,並指示相
 關應變措施。
 (四)機關(單位、團體)進駐本中心人員,應掌握各該機關(單位、團
 體)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相關災情,隨時向指揮官、協同指揮官或
 副指揮官報告處置狀況,並通報相關機關(單位、團體)。
 (五)機關(單位、團體)進駐本中心之人員,應接受本中心指揮官之指
 揮、協調及整合。
 (六)本部主管災害防救業務主辦機關(單位)應視災情發展需要,主動
 或奉指示安排指揮官或相關首長赴災害現場勘察。
 (七)本中心成立期間,應每日彙整災情及處置措施;遇有重大發展時,
 並應隨時陳報指揮官。進駐本中心輪值長官及同仁應依規定時間提
 早三十分鐘到勤交接班。接班人員未到勤前,原值勤人員不得離勤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使接班人員無法到勤時,應由原值勤人員繼續
 值勤。
 十三、災害狀況已不再繼續擴大或災情已趨緩和,緊急應變任務需求減少時,
 經本部主管災害防救業務主辦機關(單位)或進駐機關提報,指揮官得
 調整應變中心之分級或縮小編組規模,對已無執行緊急應變任務需要之
 進駐機關(單位、團體)人員予以歸建。
 十四、災害緊急應變處置已完成,且後續復原重建可由各相關機關、單位、團
 體自行辦理,無緊急應變任務需求時,經本部主管災害防救業務主辦機
 關(單位)提報後,指揮官得以口頭或書面報告會報召集人撤除應變中
 心。
 十五、本中心撤除後,各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應詳實記錄本中心成立期間
 相關處置措施,由本部主管災害防救業務主辦機關(單位)彙整、陳報
 ;各項災後復原重建措施,由各相關機關(單位、團體)依權責繼續辦
 理。
 十六、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災害防救法及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規定
 辦理。
 十七、本部災害防救業務主辦機關(單位)應依各災害防救業務之特性定期辦
 理演習(含本部災害緊急應變小組演習),訂定本中心細部作業規定,
 並報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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