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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經濟部水利署辦理工程變更設計暨修正施工預算作業注意事項」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
經濟部水利署 |
發布機關: |
經濟部水利署 |
發布日期: |
113.12.11 |
發布字號: |
經水工字第11305291460號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法規名稱: |
經濟部水利署辦理工程變更設計暨修正施工預算作業注意事項 |
內容: |
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暨所屬機關,為辦理工程變更設計或修正
施工預算作業,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名詞定義如下:
(一)變更設計:指工程施工中,因故需變更原設計原則以完備原設計標的
之功能需求或為因應緊急事項、事實需求及其他必需配合處理等涉及
設計原則及預算之變更。
(二)修正施工預算:指工程施工中,因經費之財源調整、工程項目數量漏
列或誤估之調整、地形變動致施工數量不符之調整、其他署辦費用之
調整、契約項目規定以實做數量結算之調整、因政府法令、稅捐、規
費或管制費率變更之調整及因政策變更須作契約之終止或解除之調整
等不涉及設計原則變更所為之預算修正。
(變更設計及作業程序)
三、工程須辦理變更設計時,各所屬執行或主辦工程機關應事先翔實檢核原因
外,並須擬具處理方案及準備相關資料、圖表及增減經費估算表,依本署
工務處理要點之工程類別(以下簡稱工程類別)處理權責報核;需現場勘
查以為核定依據時,由訂約機關派員會勘決定。會勘結果依工程類別處理
權責奉准後始可辦理變更設計手續。
辦理變更設計或修正施工預算案前,應先查詢原訂約廠商有無被停權,並
將資料列印存檔。倘仍在停權期間,因特殊需要,需洽原訂約廠商施作時
,應先報上級機關核准。
四、工程施工中,除有下列原因之一時,並經詳述不能另行辦理之理由,得依
工程類別處理權責報核定後辦理變更增加外,得不辦理變更增加:
(一)遇風災、水災、震災、戰爭及其他不可抗力之天災人禍,致使工程遭
受損害或危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需緊急處理者。
(二)原設計項目不符實況,需配合實際功能辦理或配合現地狀況需要而調
整者。
(三)工程施工開挖後實際地質、地下物等與設計條件有異者。
(四)地方反應或陳情案件,經勘查確屬實際需要者。
(五)較原設計更具減碳效益,經評估確有需求者。
(六)上級交辦必須施工事項。
辦理前項現場勘查時,應邀請廠商參加。屬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者並應會
同原規劃、設計人員辦理。
(辦理修正施工預算之項目及作業程序)
五、依下列原因辦理修正施工預算時,得不辦理會勘:
(一)因工程項目、數量漏列或誤估致需按實調整者。
(二)因地形變動致施工時施工數量不符需按實調整者。
(三)契約項目規定以實做數量結算者。
各所屬執行或主辦工程機關辦理前項修正時,應先行派員檢核做成報告並
將結果及相關資料、圖表併增減經費估算表依工程類別處理權責報核,經
覓妥財源後依實際辦理修正施工預算手續。
六、依下列原因辦理修正施工預算時,應將相關資料及增減經費等依工程類別
處理權責報核,經覓妥財源後即依實際辦理修正施工預算手續:
(一)因工程經費財源變更致需修正者。
(二)其他署辦費用需按實調整者。
(三)因政府法令、稅捐、規費或管制費率變更需按實調整者。
(四)因政策變更需作契約終止或解除之預算修正者。
(增辦工程之處理)
七、工程變更設計或修正施工預算為採購契約變更,應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以
下簡稱工程會)頒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辦理(
附件一),變更部分之累計金額,指契約價金變更之「加帳金額」及「減
帳絕對值」合計之累計金額。其變更得分別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
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為之;其核准與否,應依工程類別處理
權責考量適法性及妥適性。
(不得辦理增辦工程情事)
八、契約變更後致原金額增加者,該增加之金額應依採購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於
採購公報刊登決標公告,或依第六十二條規定傳輸至工程會資料庫。其傳
輸方式以原採購案號附加分號方式上傳,並於決標公告附加說明欄載明本
次為第幾次契約變更。
(變更設計額度)
九、工程辦理變更設計或修正施工預算,屬符合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
款情形者,增加之工作費不得逾原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其增加之工作費
指追加累計金額(增減金額不得互抵)。
(先行施工)
十、工程辦理變更設計或修正施工預算,未涉及新增項目新單價,報機關首長
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或新增項目新單價於完成議價手續者,得先行施工
並付款。惟應注意適時辦理變更設計暨修正施工預算手續。
(責任歸屬)
十一、辦理工程修正施工預算或變更設計時,應先請原規劃設計人員說明,查
明原因及釐清責任歸屬併修正施工(變更設計)預算書依規定陳報。
十二、工程設計嚴重錯誤或施工疏忽情節重大,致辦理變更設計者,應予追究
責任。
十三、經查明確因疏失致需辦理修正施工預算或變更設計者,應依下列方式辦
理:
(一)工程調查測量錯誤、設計數量估算錯誤或漏列,致需調整工料費用
,其調整額度未達原契約金額百分之十五者,應予承辦人員警告糾
正,並列入該年度考績考評,調整額度在百分之十五以上者,應視
情節輕重予以申誡以上處分;該調整額度增減不得互抵,並以較高
者為計算標準。
(二)因施工錯誤造成工程變更者,其監造人員應視情節輕重予以申誡以
上處分。
(三)屬委託規劃、設計、監造者,應依其委託契約規定處罰或求償。
(四)工程竣工前未編妥修正施工(變更設計)預算書簽報核定,影響驗
收作業進行逾六個月尚無法完成工程驗收,應追究相關人員疏失責
任。
(附則)
十四、辦理變更設計或修正施工預算時,原契約項目以一全或一式計價者,如
其實際作業內容確受變更或修正部分影響,在符合契約規定及公開、公
平性原則下,得依原招標預算所列該項目之計價方式按實調整;其未列
計價方式時,得依下列方式擇適合者辦理:(1) 依修正後金額與其原
占契約金額比例調整;(2) 依實作數量按比例調整;(3) 與廠商另
行協議單價;(4) 廢棄該項單價,依實作另列工項並協議單價。
十五、辦理工程修正施工預算或變更設計簽陳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定時,簽
陳中需註明適用採購法之條款或相關規定,並於工程修正施工(變更設
計)預算書中內容明細表敘明適用採購法之條款。
十六、各類工程辦理變更設計暨修正施工預算,依工程類別於修正施工(變更
設計)預算書簽陳成立預算時,除原有會辦單位外應會知政風室。
十七、本注意事項未規定作業程序者,悉依工程契約及本署工務處理要點暨有
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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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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