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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中央管河川區域劃定及變更審議小組設置要點」第三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
經濟部水利署 |
發布機關: |
經濟部 |
發布日期: |
113.11.29 |
發布字號: |
經授水字第11360022290號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法規名稱: |
中央管河川區域劃定及變更審議小組設置要點 |
內容: |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審議中央管河川區域劃定及變更審議作業,特
依河川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設置中央管河川區域劃定及變更審議
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審議中央管河川區域劃定及變更等事項。
(二)辦理中央管河川區域現場勘查事項。
(三)其他有關中央管河川區域劃定及變更審議工作事項。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召集人由本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水利
署)副署長兼任;副召集人由水利署總工程司兼任之。
四、本小組置審議委員十六至十八人,任一性別不得少於六人,除召集人及副
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成員如下:
(一)內政部推薦一人。
(二)農業部推薦一人。
(三)原住民族委員會推薦一人。
(四)水利署主任秘書。
(五)水利署副總工程司。
(六)水利署水利規劃分署一人。
(七)水利署水文技術組一人。
(八)水利署水利行政組一人。
(九)水利署土地管理組一人。
(十)水利署河川海岸組組長。
(十一)專家學者四至六人。
五、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其中專家學者委員續聘得連任一次,每次改
聘不得低於該等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六、本小組開會時,提案單位應列席簡報說明,並得請有關機關單位派員列席
。
七、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
八、本小組視業務需要隨時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主持;召集人因故不能
主持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不能主持時,由出席委員互
推一人代理之。
九、本小組審查結果未通過時,提案單位應依本小組之審查結論,修正劃定或
變更內容後,再送本小組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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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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