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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建構健康友善之職場環境,提供員工免
受霸凌侵犯之職場,使其安心投入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於本署員工於工作場所或執行職務時,所發生之職場霸凌事件
。
前項所稱本署員工係指本署公務人員、約聘僱人員、技工、工友、駕駛及
約用人員。
三、本要點所稱職場霸凌,係指發生在工作場所或執行職務時,同仁間、主管
間或部屬間藉由權力濫用與不公平之處置,所造成持續性的冒犯、威脅、
冷落、孤立或侮辱行為,使被霸凌者感到受挫、被威脅、羞辱、被孤立及
受傷,進而折損其自信並帶來沉重身心壓力。
四、本署應防治職場霸凌事件之發生,並得利用集會、印刷品及訓練課程等各
種傳遞訊息方式,加強員工有關職場霸凌防治措施及申訴管道之宣導。如
有職場霸凌或疑似情事發生時,應即檢討、改善防治措施。
五、為防治職場霸凌事件,提供員工免於職場霸凌之工作環境,設置職場霸凌
申訴管道如下:
(一)向單位主管提出申訴。
(二)向人事室提出申訴:
1.專線電話:(04)22501557。
2.電子信箱:anti-bullying@ms2.wra.gov.tw。
本署職場霸凌防治處理標準作業流程如附件一。
六、本署設職場霸凌防治及申訴處理小組(以下稱本小組),處理職場霸凌申
訴事件。
本小組置委員七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署長指定副署長兼任,
其餘委員,由署長自本署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成員中圈選之,並應聘請相
關專家學者擔任。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比例不
得低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小組由召集人視需要召集,並主持會議,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
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作成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專家學者撰寫調查報告書或出(列)席會議時
,得依規定支領撰稿費或出席費。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署相關預算項下支
應。
七、職場霸凌事件之被害人或其委任代理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並得
向所屬單位主管或人事室提出申訴。
前項申訴,得以言詞或書面提出,以言詞為申訴者,受理人員應作成紀錄
,並向申訴人或其代理人朗讀或使其閱讀,確認內容無誤後,由申訴人或
其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申訴書(如附件二)或前項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由申訴人或其代理
人簽名或蓋章:
(一)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服務單位與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
(二)有委任代理人者,應載明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
一編號或護照號碼、服務單位與職稱(業)、住居所及聯絡電話,委
任代理人並應檢附委任書(附件三)。
(三)申訴事實發生日期、時間、地點、發生事件時之行為、過程、內容、
相關事證或人證。
申訴書或紀錄不符合前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或其代
理人於十四日內補正。
第一項申訴職場霸凌事件者,應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為之,霸凌行為持續
發生者,以霸凌行為終了時起算。
申訴人得於本小組作成決定前,以書面撤回其申訴;其經撤回者,不得就
同一事件再為申訴。
本署首長涉及職場霸凌事件者,申訴人應向經濟部提出申訴,其處理程序
依經濟部相關規定辦理;本署所屬機關首長涉及職場霸凌事件者,由本署
受理申訴。
八、本小組處理申訴案調查及評議程序如下:
(一)各單位接獲職場霸凌申訴案件時,應立即通知本署人事室於七日內簽
請召集人指派三人以上之委員組成調查小組確認是否受理。除有第十
點不予受理之情形外,應錄案受理。不受理之申訴案件,應提本小組
備查。
(二)確認受理之申訴案件,應由調查小組開始調查,調查時應給當事人充
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
(三)調查小組調查過程應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調查結束後
,並應作成調查報告書(附件四),提本小組評議。
(四)申訴案件之評議,得通知當事人、關係人到場說明;必要時,並得邀
請與案情有關之相關人員協助。
(五)本小組對申訴案件之評議,應載明理由作出成立或不成立之決定,簽
陳機關首長後,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移請相關機關(單位)依規定
辦理。
(六)本小組依前款評議決定成立者,應提出檢討相關人員責任及研提改善
作為或其他適當處理之建議;決定不成立者,仍應審酌評議情形,為
必要處理之建議。經本小組調查確認申訴人明知申訴事由顯非事實仍
提出申訴者,並應作成懲處與否之建議。
(七)申訴案件應自受理之次日起一個月內調查完成並做成評議,必要時,
經機關首長同意得延長一個月,以一次為限,並應通知當事人。
九、職場霸凌事件之調查原則如下:
(一)調查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並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
(二)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
機會。當事人之陳述明確,已無詢問必要者,應避免重複詢問。
(三)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應避免其對質。調查人員因調
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當事人
閱覽或告以要旨。
(四)處理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
,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五)對於在事件申訴、調查、偵查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告訴、告發、
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
待遇或予不利之處分。
十、申訴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決定不予受理:
(一)申訴人非職場霸凌事件之被害人或不符合第二點規定。
(二)申訴書或紀錄不符合第七點第三項規定,無法補正或經通知限期補正
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三)逾第七點第五項規定之申訴期限。
(四)同一事由經評議決定確定或撤回後再提起申訴。
十一、參與職場霸凌申訴案件之處理、調查及評議人員,對於知悉之申訴案件
內容應予保密;違反者,召集人應即終止其參與,並得視其情節輕重,
簽報機關首長依規定處理或解除其聘(派)兼。
十二、參與職場霸凌申訴案件之處理、調查及評議人員,在調查過程中有下列
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
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
務人之關係。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
參與職場霸凌申訴案件之處理、調查及評議人員,在調查過程中有下列
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一)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調查有偏頗之虞。
前項申請,當事人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本小組為之,並應為適當之釋
明;被申請迴避之人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被申請迴避之人員在本小組就該申請事件為准駁前,應停止處理及調查
工作。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處理、調查、評議人員有第一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且未經當事人申
請迴避者,應由本小組召集人命其迴避。
十三、職場霸凌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或移送監察院調查、懲戒法院審理者,
本小組得決議暫緩調查及評議。
十四、本署對於職場霸凌申訴案件應採取事後追蹤,確保申訴決定確實有效執
行,並避免有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之發生。若本小組認為當事人有輔導
、醫療等需要者,本署得協助轉介至專業輔導或醫療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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